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16日
  • 施行時間:2020年5月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印發

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
《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2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屠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
本辦法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產生的初級產品,包括未經加工的胴體、肉、皮、臟器、脂、血液、頭、骨、蹄(爪)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術服務體系,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應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畜禽屠宰活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畜禽屠宰廠(場)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畜禽屠宰標準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保證畜禽產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二章 規劃與布局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保證安全、有利流通、方便民眾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政策措施、屠宰廠(場)設定等內容。
第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現狀、畜禽養殖數量、人口數量、消費習俗等情況,統籌規劃轄區內畜禽屠宰廠(場)的設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定點設定,並應當具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設定生豬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屠宰廠(場)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
(四)建立嚴格的獸醫衛生檢驗制度,配備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
(六)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委託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集中處理;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標準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場內為消費者提供屠宰服務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劃定活禽交易區域,並符合動物防疫、衛生、消毒等國家相關規定。
經營業主應當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區域內進行屠宰。活禽交易區域應當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
第三章 屠宰檢疫與畜禽產品檢驗
第十三條 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依法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依法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屠宰畜禽的來源、數量、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 畜禽屠宰廠(場)接受委託屠宰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屠宰協定,明確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託屠宰協定自協定期滿後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五條 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畜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範,保障動物福利。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在屠宰生產車間懸掛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屠宰檢疫、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六條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並做好記錄。檢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轉移和出售,並立即報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畜禽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後檢驗。檢驗內容包括:
(一)是否健康;
(二)有無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
(三)是否摘除有害腺體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部位;
(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五)是否種畜以及晚閹畜;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檢驗內容。
第十八條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檢驗標識,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廠(場)。
經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屠宰廠(場)派駐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官方獸醫應當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和不合格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處理,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測;發現動物疫病的,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以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檢疫標誌:
(一)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廠(場)。
第二十一條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製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畜禽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二條 禁止收購、屠宰下列畜禽: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已經死亡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尚在休藥期內或者含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為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提供工具和場所。
第二十四條 畜禽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託者,召回已經銷售的畜禽產品,並如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檢疫檢驗發現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產品以及召回的畜禽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記錄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及時報送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無害化處理等相關信息。
鼓勵畜禽屠宰廠(場)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全供應鏈電子信息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畜牧獸醫等部門追溯平台銜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畜禽屠宰廠(場)風險監測制度,對畜禽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對畜禽屠宰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屠宰監督管理的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廠(場)、重點品種和監督檢查的方式、頻次,組織開展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追溯協作制度、聯合執法制度,打擊違法屠宰加工、銷售行為,整治規範畜禽產品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九條 實行畜禽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分級管理的標準要求,引導、支持畜禽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條 畜禽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櫃檯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和學校、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應當查驗畜禽產品銷售者的經營資格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發現銷售不符合規定畜禽產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畜禽產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畜禽產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畜禽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第三十二條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制度,定期對畜禽屠宰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狀況進行自查。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或者存在畜禽屠宰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聯繫方式,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食品安全、生豬屠宰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製度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屠宰生產車間懸掛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檢疫、檢驗工序位置圖的;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畜禽委託屠宰協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記錄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收購、屠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收購、屠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為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條件設定畜禽屠宰廠(場)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屠宰檢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適用本辦法。
供應少數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動,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同時廢止。

解讀

《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背景和原因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畜禽產品作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它的管理水平和質量安全標準直接關係到我們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山東省是畜牧業養殖屠宰加工的的大省,也是全國畜禽產品的主要輸出省份和國家的優質畜禽產品的生產基地。因此,制定出台《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對於規範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夯實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統籌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建設,強化全過程監管,保證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市場信譽度都顯得尤為重要。尤其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公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費量大幅增長。在數量增長的同時,質量安全隱患始終存在,基於利益驅使,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銷售注水肉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出台《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基於以下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以後,我省現行的《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是1995年出台,最近的修訂時間也是2011年8月,時間跨度就已經相對很長了,無論是在監管的內容上還是在打擊違法犯罪的力度上都需要進一步的加強和調整。
二是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要求,全省生豬屠宰監管職能已經由商務部門劃轉到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上下貫通的畜禽屠宰管理體制基本建立,各級畜牧獸醫部門承擔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和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監管職責範圍相較商務部門單獨管理生豬屠宰時大幅擴大。201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修訂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666號),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解決了畜牧獸醫部門生豬屠宰監管法律主體資格問題。但在其他畜禽方面,則沒有明確規定。而我省自2014年職能交接後,尚未對《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這一局面,可能導致畜牧獸醫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於法失據,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做好與職能相適應的法制配套,填補空檔、消除盲區,可以從根本上扭轉畜牧獸醫部門屠宰管理服務工作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
三是畜牧經濟和改革升級需要提供更為全面的堅強的法律保障和監督管理。目前,我國人均每年肉類消費量59千克,是世界平均數的兩倍,禽肉、牛羊肉的消費比例不斷增加。我國每年肉類產品冷鏈流通率超過15%,冷鏈運輸率超過30%,冷鏈物流規模快速增長。與此同時,肉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風險隱患不斷增多,生豬私屠濫宰屢禁不絕,牛羊飼餵“瘦肉精”、注水、摻假,交易市場宰殺活禽增加疫病傳播風險等等。畜禽屠宰法制建設的滯後,使得行業發展失序、監督管理失位、質量安全失控的風險不斷增大,成為制約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肉品消費安全的重大瓶頸。
因此,我省這次將《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改為《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更加關注民生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全省畜禽屠宰管理邁上了一個新的階段,必將對加強全省畜禽屠宰監管工作、依法打擊私屠濫宰、注水肉等違法行為,確保民眾吃上健康放心肉製品,起到一個積極的保障作用。
《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和創新點
剛出台的《辦法》一共有6章41條,堅持問題導向、預防為主、依法監管、改革創新的原則,突出關鍵環節、重點領域,努力為提高我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供法治保障。主要內容和創新點包括:
一是明確了調整範圍。鑒於我省豬、牛、羊、驢、兔、雞、鴨、鵝等畜禽屠宰均已形成較大規模的實際情況,將上述畜禽屠宰管理一併納入調整範圍。
二是完善規劃設定及行業布局。要求制定全省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畜禽屠宰廠(場)的設定,引導畜禽屠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生豬屠宰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定點許可制度,對其他畜禽屠宰廠(場)沒有變相設立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而是依據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具體條件和要求,既督促其依法經營,又不會影響市場活力。
三是建立了畜禽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明確了進廠(場)查驗制度、出廠(場)記錄製度、質量管理規範和品質檢驗制度以及問題產品報告、召回制度等,使畜禽屠宰廠(場)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四是設立了畜禽屠宰企業分級管理制度。明確畜禽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更便於行業管理主要包括企業生產條件,制度落實情況,全省在屠宰企業全部完成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根據風險不同,實行分級管理,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五是強化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追究。明確了畜禽屠宰廠(場)督查考核、肉品品質檢驗、風險檢測、追溯、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制度;參照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畜禽屠宰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辦法》中對畜禽屠宰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生豬擴大到豬、牛、羊、驢、兔、雞、鴨、鵝八種畜禽。
我省畜禽屠宰的基本情況:一是主體數量多。山東省是畜禽屠宰大省,全省共有畜禽屠宰企業740家,實現營業收入2030.7億元,同比上升56.8%。其中,生豬屠宰企業292家,家禽屠宰企業362家,肉牛屠宰企業59家,肉羊27家。二是總體規模大。據統計,2018年,全省畜禽屠宰企業肉類產量849萬噸,位居全國第一位,生豬2018年年屠宰量3967萬頭,位居全國第二;家禽年屠宰量48.5億隻,位居全國第一;肉牛和肉羊的年屠宰量127.3萬。三是外向程度高。截至目前,進入上海市場的屠宰企業有432家,進入北京市場的屠宰企業有388家,禽肉占上海市場的70%,牛羊肉占京津市場的30%。我省是全國唯一獲得歐盟出口肉類體系等效認可且是唯一可以向歐盟出口禽肉產品的省份;兔肉出口占全國90%以上。
從以上介紹的情況看,我省是家禽屠宰量全國第一,但是沒有相關法律規範,驢作為山東省的特色產業,在德州和聊城已經初步形成規模,省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意見,加快驢產業的發展;山東作為兔肉出口量占有比例較高的省份,一直缺乏法律支撐,驢、兔等畜禽屠宰也已經形成較大規模,迫切需要規範管理。從全國範圍看,已有黑龍江、遼寧、吉林、陝西、內蒙、新疆、杭州等省市針對畜禽屠宰制定出台了專門的法規、規章,管理範圍基本涵蓋了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屠宰。省司法廳、省畜牧獸醫局通過調研和論證,一致認為,將豬、牛、羊、驢、兔、雞、鴨、鵝等畜禽一併納入法治軌道管理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另外,考慮到屠宰管理實踐和民眾生活習慣,對不影響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治的屠宰行為,在附則設立了除外條款:一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畜禽不適用本辦法,二是供應少數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動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辦法》出台之後,對於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及監管完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方面,省畜牧獸醫局採取了四項新的舉措:
一是強化引領,實施屠宰場所規劃與布局。屠宰場所規劃與布局是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所有畜禽屠宰場所的設定與發展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民眾的原則進行布局規劃,逐步改變目前我省屠宰企業“多、亂、小、散、差”等突出問題,穩步推進畜禽屠宰行業轉型升級,引領畜禽屠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辦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畜禽屠宰屬地管理責任。第四條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提出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術服務體系,對能力建設、條件保障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現狀、畜禽養殖數量、人口數量、消費習俗等情況,統籌規劃轄區內畜禽屠宰場所的設定。根據國務院放管服要求,除了對生豬屠宰廠(場)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定點許可制度,對其他畜禽屠宰場所的設定依據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僅明確了具體條件,既督促其依法經營,又不會影響市場活力。
二是落實責任、建立畜禽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辦法》強化了畜禽屠宰廠(場)主體責任。第六條明確提出,“畜禽屠宰廠(場)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明確要求畜禽屠宰廠(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畜禽屠宰標準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保證畜禽產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同時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具體包括:畜禽進廠(場)查驗、記錄製度;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產品出場記錄製度;問題產品報告、召回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今年,為了推動提升屠宰企業全過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和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從屠宰到生產經營“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全鏈條信息共享機制,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消費安全需求,我省在全國首創了附有二維碼追溯的肉品品質合格證,全省292家生豬屠宰企業全部實行了肉品品質電子出證。按照《辦法》規定,明年我省將會在家禽牛羊等畜禽全部實行肉品品質電子出證,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快完善畜禽產品準出和市場準入有效銜接。
三是強化引導,實施分級管理制度。為推動我省畜禽屠宰企業向規模化、標準化、智慧型化、品牌化方向發展,《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提出:實行畜禽屠宰企業分級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分級管理的標準要求,引導、支持畜禽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因此,今年省局將根據我省畜禽屠宰企業的情況,制定畜禽屠宰企業分級標準和分級標誌牌格式,屠宰企業按程式申請,並開展自評,經逐級審查驗收後,統一向社會公示。
四是落實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總結近年來屠宰管理工作經驗,省畜牧獸醫局創新監管方式方法,設計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辦法》第五條明確,“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應急管理、民族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畜禽屠宰活動相關的管理工作”。根據這一條我省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和支持,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追溯協作制度、聯合執法制度;辦法》根據目前全省畜禽屠宰的現狀,增設了畜禽屠宰廠(場)風險監測和分級管理制度,並對具體內容作出了規範:對畜禽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對畜禽屠宰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屠宰監督管理的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廠(場)、重點品種和監督檢查的方式、頻次,同時,根據畜禽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分級管理的要求,引導、支持畜禽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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