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旨在強化受理主體責任和明確質疑投訴流程,嚴格失信責任追究及確保採購結果依法合規,採購服務優質高效。《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11月1日印發,共六章四十三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1日
  • 發文字號:魯財采〔2018〕72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有效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8〕72號
各市財政局、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行為,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強化受理主體責任,明確質疑投訴流程,嚴格失信責任追究,確保採購結果依法合規,採購服務優質高效。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山東省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採購人預算管理級次屬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的質疑、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已依法獲取採購檔案但未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屬於潛在供應商。
本辦法所稱採購檔案是指招標、談判、詢價、磋商、資格預審公告以及招標檔案、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磋商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及其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補充檔案和評標標準、契約文本等。
本辦法所稱採購過程是指從採購項目信息公告發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採購檔案的發出、澄清、投標、開標、評標(談判、磋商、詢價)等各個採購程式環節。
第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公告、採購檔案中載明接收質疑的方式以及聯繫電話、傳真和地址等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上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以及聯繫部門、電話、傳真和地址等事項。
第六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重複質疑和投訴。
第七條 質疑函(格式見附屬檔案2)和投訴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的基本格式和內容,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標準範本要求準備。
第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是供應商質疑的直接答覆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質疑答覆工作。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採購活動的,不能因為委託而推卸質疑答覆責任。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供應商投訴受理的責任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對質疑、投訴事項的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質疑的提出與答覆
第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有以下情形之一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採購檔案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內容的;
(二)採購檔案未落實政府採購政策的;
(三)採購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四)採購程式違反規定的;
(五)採購活動中存在串通行為的;
(六)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與本項目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只能對其依法獲取的可質疑的採購檔案提出質疑;
(二)與質疑事項存在明確利害關係;
(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
(四)質疑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供應商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應當為收到採購檔案之日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應當為各採購程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未遞交投標(回響)檔案的供應商,不得對遞交投標(回響)檔案截止後的採購過程、採購結果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書面質疑函、授權委託書,並按照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質疑函副本。
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
(二)採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及包號;
(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以及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訴求;
(四)法律依據、事實與理由,並提供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有外文資料的,應當將與質疑相關的外文資料完整、客觀、真實地翻譯為中文,並附翻譯人員簽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質疑函應當據實署名。其中,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質疑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同時一併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檔案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無法提供證照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複印件。
質疑供應商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質疑,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許可權、期限和相關事項,並由質疑供應商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應當加蓋公章)。代理人應當提交質疑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檔案約定的方式送達書面質疑。提出質疑的時間應以直接送達或者郵件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採用其他方式送達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採購檔案的約定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後,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七條 質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書面回復並說明原因:
(一)質疑供應商不是參與本項目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對其已依法獲取的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質疑除外);
(二)質疑供應商與質疑事項不存在利害關係;
(三)所有質疑事項均超出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
(四)提出質疑的時間超過規定期限;
(五)質疑答覆後,同一質疑供應商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質疑;
(六)採購檔案已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式環節的質疑,供應商違反採購檔案約定;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契約,已經簽訂契約的,應當中止履行契約。
第十九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後,認為質疑事項涉及其他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應當將質疑函副本及時送達相關政府採購當事人。相關政府採購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事項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所掌握的採購檔案、資料對質疑事項進行答覆。供應商對採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答覆。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質疑答覆為理由組織重新評審。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相關供應商。質疑答覆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名稱、地址等;
(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以及質疑答覆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覆日期,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僅限於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不得隨意擴大範圍、增加內容、也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開標前質疑的,已獲取採購檔案的供應商名稱、數量;
(三)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質疑的,關於評審專家信息及評審情況;
(四)預中標(預成交)供應商情況;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回響)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質疑事項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質疑事項不成立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二)質疑事項成立,但不影響採購結果的,質疑答覆後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三)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以公告或者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四)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中止採購活動或者認定採購結果無效,重新組織採購活動。處理結果予以公告或者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參照本條前四項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三章 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提起投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事項已依法進行了質疑;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三)在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屬於同級財政部門管轄;
(五)同一投訴事項未經任何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提交投訴書,應按照被投訴人、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
投訴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繫人和聯繫電話等;
(二)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以及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訴求;
(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五)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據實署名。其中,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同時一併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檔案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無法提供證照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複印件。
投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許可權、期限和相關事項,並由投訴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應當加蓋公章)。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投訴供應商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送達《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5);
(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三)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格式見附屬檔案6)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投訴正式受理前,投訴人放棄投訴的,視為未提起投訴。
第二十八條 審查投訴書後,財政部門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經補正,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予受理;投訴人未在補正期限內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一)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與採購人行為有關但採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
(二)投訴事項或者投訴請求不清晰的;
(三)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但基於質疑答覆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四)缺少事實依據的;
(五)缺少法律依據的;
(六)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七)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定的;
(八)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九)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投訴後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傳送投訴書副本,並以《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答覆通知書》(以下簡稱《投訴答覆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7)的形式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投訴答覆通知書》應要求被投訴人、相關當事人對所投訴項目的進展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被投訴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和《投訴答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投訴答覆通知書》的要求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未按照要求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也可以委託相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鑑定等。
第三十一條 調查取證可以採用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方式。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現場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8)。調查取證應當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填寫《調查取證筆錄》(格式見附屬檔案9),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字確認,調查取證中獲取的其他證明材料,一併由個人或者單位予以確認。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書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被調查人傳送《協助調查函》(格式見附屬檔案10),明確協助調查事項、需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等。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組織當面質證的,應當在質證前向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質證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送達《當面質證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1)。
質證應當由兩人以上主持,質證過程應當全程記錄並形成《質證筆錄》(格式見附屬檔案12)。主持人、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質證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當在《質證筆錄》上籤字。其中,主持人在《質證筆錄》尾頁簽字,參與質證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逐頁簽字。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投訴處理期限為30個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之內。
前款所稱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機構、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者材料之日。
財政部門通過相關單位、第三方機構開展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其所需時間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二)因缺乏事實依據致使投訴事項不成立的;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據材料的。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又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據材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格式見附屬檔案13、14),應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傳送投訴處理決定書。投訴處理決定書以正式公文形式印發,其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處理決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依據,具體處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投訴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提起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暫停採購活動,並送達《暫停採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5)。暫停採購活動期限最多為30日。
被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暫停採購活動通知書》後應當立即中止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6)前,不得進行該項目採購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上發布公告。
第三十八條 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整理成卷。
案卷應包括投訴人的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投訴處理中的程式性材料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質疑和投訴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在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後,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具有責任的一方全額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按各自責任相應分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後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與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超期。
與投訴處理相關的文書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在質疑答覆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相關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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