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高全省應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有效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應急廳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家包括應急管理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和專家委員會專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主要為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重大決策和應急處置提供諮詢服務。專家委員會專家主要為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專家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事求是開展專家活動,並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終身負責。
第五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應急管理技術服務的各項活動,並在工作中給予方便。
第二章 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
第六條 組建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專家若干名。其主要職責:
(一)為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廳關於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二)對全省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改革發展規劃等提出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為全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
第七條 組建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專家委員會由水旱、地震、氣象、海洋、化工、礦山等行業的若干專家工作組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為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救援服務。
(二)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制定,專業領域的問題調研,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防範,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等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持。
(三)參與省應急廳組織的執法檢查、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安全生產條件可靠性論證等各類現場檢查活動。
(四)參加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類自然災害風險監測、評估調查,科技項目成果技術評審,應急預案評審及各類應急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等工作。
(五)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信息化建設及培訓考核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八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設秘書處(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專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配合省應急廳相關處室,具體承擔應急管理專家隊伍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
(二)制定專家遴選、使用、考核等相關制度,配合省應急廳有關處室組織專家的遴選,承擔專家的調整、審核、發證、培訓、考核及換屆工作。
(三)配合省應急廳有關處室選聘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四)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代表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匯總專家使用、需求等單位的各類評價,形成專家工作情況簡報。
(五)收集專家使用單位對專家工作相關的各類需求及專家的工作意見和建議,完善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機制,及時向省應急廳報送。
第三章 專家的選聘
第九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專家由省應急廳在全國範圍內邀請,專家應具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經本人同意後,頒發山東省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證書。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的遴選遵循自願申報和推薦申報相結合的原則。各有關單位組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進行申報,省應急廳有關處室負責推薦。經省應急廳審查、考核通過後頒發聘書和專家證。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實施動態管理,視情況對專家進行調整。
(一)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服從大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黨紀政紀處分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二)熟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省內相應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加專家活動。
(四)專家應滿足相關專業的大學學歷,10年以上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等要求。
(五)服務應急處置、諮詢服務、現場檢查、評審評估、宣傳培訓等不同任務類別的專家,應滿足相應的遴選條件。
第四章 專家的使用
第十一條 省應急廳邀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參與應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提供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大決策服務時,由廳領導確認,秘書處發出邀請。
第十二條 省應急廳聘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執行任務時,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需專家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時,由省應急廳有關處室按照需求,立即選擇相應專家,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後開展工作。特別緊急任務時,可口頭請示分管廳領導後補辦審批手續。
(二)需專家參與省應急廳組織的決策諮詢、現場檢查、技術審查及其他技術支持工作時,由省應急廳有關處室按照需求,提前3-5天在專家管理信息系統中調配選用,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後開展工作。
(三)專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後,按要求及時將工作材料上報,秘書處將專家工作情況、使用單位評價等內容整理匯總,建檔留存。
第十三條 若專家委員會中無符合聘請條件的專家或符合聘請條件的專家數量不夠時,經報處室主要負責人,呈分管廳領導審批後,可臨時指派相關專家。使用後按規定納入相應專家委員會進行管理。臨時指派的專家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其他單位需從相應專家委員會中聘用專家的,可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章 專家的管理
第十五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由省應急廳不定期組織召開座談會,深度分析我省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形勢,對我省應急管理工作的戰略規劃、決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專家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的建議可隨時向秘書處反饋,由秘書處收集整理,向省應急廳呈報。
第十六條 秘書處在省應急廳的指導下,建立完善多項專家管理工作機制,保障專家委員會專家有序開展工作。
(一)完善專家遴選辦法。根據專家不同的任務類別,制定不同的遴選條件,通過審核、考察等多種方式選擇不同行業領域優秀專家,滿足各種應急任務的需求。
(二)專家調用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的專家調用工作程式,保證專家在接到不同任務的調用通知時,及時有效的開展突發事件處置、安全檢查、技術評審等各類專家服務工作。
(三)專家工作會商機制。組織相關專家對重大事件、敏感問題、重要工作進行研討,提出相關對策和工作建議,形成突發事件趨勢分析和對策報告,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有效參考。
(四)專家重大課題調研製度。專家按各自所在行業,每年度研究提出若干重點調研課題,經秘書處審議後組織實施。重大課題調研成果由秘書處印製成冊,報送省有關領導、省應急廳及各市應急管理局,並推薦在權威網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
(五)專家工作報告制度。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專家對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提出專業意見,完善處置機制,工作任務結束後2周內,向秘書處提交任務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秘書處定期整理匯總專家工作情況,報省應急廳審閱。
(六)專家考核工作機制。秘書處實時掌握專家的思想動態、工作實績、專業發展和使用情況,把專家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次數、表現情況和使用單位評價等內容納入專家的年度考核中。省應急廳對年度工作考核優秀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將給予表彰或獎勵。
(七)專家工作保密制度。通過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保證專家在處置涉密突發事件和參加不適宜公開的課題研究過程中,遵守保密規定。對於違反保密規定的專家,將按制度規定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八)專家工作保障制度。專家接受委託從事相關工作,視工作需要,為專家提供交通、辦公、生活及安全防護等保障措施。為參加事故搶險救援、重大事故災害的應急處置的專家提供人身商業險保障。專家從事突發事件現場處置、現場檢查評估、重大課題調研、技術評審等各類工作所需費用由省應急廳專項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專家具有以下權利:
(一)執行委派任務時,有進入有關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檔案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
(二)對在執行委派任務中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向有關應急管理部門舉報的權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預並自主做出政策諮詢、技術審查結論或鑑定意見的權利。
(四)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專家按相應規定獲得參與應急管理活動的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聘用單位和秘書處的管理,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工作紀律,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務。
(二)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三)遇有突發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接受省應急廳委派,按時趕到事故或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依照程式,按時開展和完成委派任務,完成任務後,向委託單位提供任務有關材料。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
(六)嚴格遵守專家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本人是專家服務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近親屬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其他需迴避的事項。
(七)專家未經批准,不得以專家委員會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接受委託從事相關工作,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取消其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專家不履行職責或義務,或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無故不接受派遣任務的,由秘書處約談,提出批評,責令改正;一年三次以上無故不接受任務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二)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不負責任或違背客觀事實,提供有失公正的報告或錯誤結論的,由省應急廳取消其專家資格,造成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專家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擅自以專家諮詢委員會或專家委員會專家的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四)專家以權謀私,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由省應急廳取消其專家資格,並提請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原省安監局《山東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魯安監發〔2014〕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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