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試行)

《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試行)》是一則檔案,為更好吸引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來魯創新創業,建立引進人才服務綠色通道,根據全省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總體部署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服務對象,第三章 服務內容,第四章 服務機構,第五章 服務保障,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吸引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來魯創新創業,建立引進人才服務綠色通道,根據全省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總體部署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立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的方式主要包括調動、聘用、在我省領辦創辦企業等。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從省外、國(境)外引進的以下人才: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國醫大師;
(二)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和“創新人才推進計畫”入選者,長江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和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以及其他省、部級以上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三)已開發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國際性學術科研組織會員、會士,世界500強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國際知名大學終身教職人員,國家級和省級對外表彰獎項獲得者以及入選國家級和省級高端重點項目的外國專家;
(四)在重點領域和關鍵技術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屬於我省急需緊缺專業的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正高級職稱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從省外、國(境)外引進的以下人才:
(一)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負責人,省級政府選拔的最高層次的技能領軍人才;
(二)“雙師型”高技能人才、高級技師(一級)、具備絕技絕活的特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
第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中的第(四)類和高技能人才中的第(二)類,年齡一般應在55周歲以下。
第七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柔性引進的,每年在山東工作時間不少於3個月;急需緊缺的,經批准可放寬到不少於2個月。
第八條 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本規定綠色通道服務的,應當填寫《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審核認定申報表》(附屬檔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後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屬高層次人才中的(一)至(三)類和高技能人才中的(一)類人才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認定、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直接頒發《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卡》(以下簡稱《服務綠卡》);屬高層次人才中的(四)類和高技能人才中的(二)類人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相關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對其進行評審,報省委組織部研究、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對評審通過的人才頒發《服務綠卡》。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獲得泰山學者或泰山產業領軍人才資格的,直接頒發《服務綠卡》。
第九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憑《服務綠卡》,享受本規定中的綠色通道服務。

第三章 服務內容

第十條 出入境和居留服務。經公安部審核批准的持外國護照入境的海外引進人才,可申請換髮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80天的R字簽證;需在中國工作或長期居留的,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國專家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可申請2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以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其在華的合法身份證件,享受我國法律規定的基本民事權利和義務。永久居留業務自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辦結;簽證業務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居留許可業務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和團隊成員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等便利。對經認定的外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取消來魯工作許可的年齡上限,可根據情況簽發2至5年有效的外國專家證,2日內一次辦結。
第十一條 戶籍辦理。引進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子女要求將戶口遷入我省的,可以選擇在省內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選擇在工作地集體戶落戶。由落戶人或者落戶人委託接收單位持《服務綠卡》和有關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簡化程式,優先辦理,符合落戶條件且手續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華僑和外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商服務。引進人才申辦企業,即時承辦,限時辦結。積極為引進人才投資決策提供行業發展情況等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稅務服務。引進人才在魯創辦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待遇。
(一)引進人才創辦企業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可優先辦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二)引進人才創辦的企業在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可享受納稅綠色通道服務,優先辦理各項涉稅事宜。稅務部門為其提供預約服務、諮詢服務等個性化服務項目。
(三)從海外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補助,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和交通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四)從海外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我省購買機動車時,可按規定免徵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車輛購置稅。
第十四條 海關服務。引進人才進出境時,海關給予通關便利。
(一)海關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及時辦理引進人才個人進出境物品審批、驗放等手續。對在節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以分離運輸、郵遞或者快遞方式進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驗放的,海關可以預約加班,在約定的時間內為其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二)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引進人才可免稅進境合理數量範圍內的下列科研、教學物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少量的小型檢測、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屬檔案;科學研究和教學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實驗設備;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標本、模型;教學用幻燈片;實驗用材料。
(三)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引進人才可免稅進境合理數量範圍內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進境的個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攜帶型收錄機、攜帶型雷射唱機、攜帶型計算機每種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廚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除外)。
第十五條 金融服務。外匯管理部門、外匯指定銀行積極為引進人才提供個性化金融服務。
(一)各級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為引進人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優先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提供外匯資本金結匯等服務,優先辦理貿易項下進出口托收、信用證、匯款等業務。
(二)引進人才來我省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本省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或需對外支付的進口貨款和私人匯款,可按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匯兌手續及相關金融服務。
(三)在部分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金融服務視窗,為引進人才提供個性化、專業性服務。
第十六條 科研服務。經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前提下,需要藉助省內科研平台進行資料查閱、實驗和產品研發的,對其使用的科研場地、儀器設備等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各單位購買合適的商品住房作為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等。引進人才購買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省內限購政策限制,房屋登記部門優先辦理房屋登記。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引進人才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租用便於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時按規定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第十八條 配偶隨遷。引進人才配偶一同來魯並願意在山東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最多發放3年。
第十九條 子女入學。加快推動國際學校建設,保障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優先入學。引進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無論戶口隨遷與否)願意隨父母來魯就學,選擇當地基礎教育公辦學校(含幼稚園)就讀的,由當地教育部門按規定優先為其協調辦理入學手續,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選擇國際學校或民辦學校的,由當地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入學,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外籍子女報考省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 醫療保健。引進人才符合省直保健證辦理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省衛生計生委按規定辦理省直保健證,憑證可到省直保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費用按原渠道解決。用人單位每年為引進人才免費安排一次健康體檢,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專項財政補助。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已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優先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隨到隨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提供專門的預約、業務諮詢等快捷便利的服務,受理材料後即時審核,限時辦結。
第二十二條 職稱評定。從海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和年限限制,按照業績、能力、水平可直接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其海外工作經歷、學術和專業技術貢獻,可作為參評依據。
第二十三條 崗位聘用。全職引進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憑《服務綠卡》不受單位崗位總量和最高等級結構比例限制,可根據資格條件先聘用到相應崗位,再由崗位主管部門予以確認或追加。
第二十四條 編制管理。引進國家級、省級重點人才工程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經認定獲得《服務綠卡》的,可在用人單位編制員額內直接辦理入編手續,不受用編進人計畫限制;已滿編超編的,可先使用事業單位精簡壓縮等方式收回的編制辦理入編手續,待自然減員後,改為占用用人單位編制。
第二十五條 薪酬管理。引進國家級、省級重點人才工程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的,經認定獲得《服務綠卡》的人員,其薪酬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基數。
第二十六條 交通服務。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省內機場、火車站、碼頭乘機(車、船)時,憑《服務綠卡》可享受貴賓通道服務。在機動車註冊登記、駕照申領審驗、車輛年檢時,可優先辦理。

第四章 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 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和單位,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統分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構建分工合作、運轉協調、服務周到、快捷高效的引進人才服務綠色通道。
第二十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綠色通道”的建立運行進行協調、指導和督促,組織各有關部門、單位制定辦理流程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設立“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視窗”。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引進人才服務機構和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較多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設立“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視窗”(簡稱“引進人才服務視窗”,下同),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為所屬區域引進人才協調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政策。需省直有關部門辦理的事項,應按要求備齊材料及時報送省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協調落實。
第三十條 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應儘快設立網上服務專區,實現互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和網上受理、網上辦事,打造網上“一站式”服務平台。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涉及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細化特殊政策和服務內容,設立服務綠色通道,明確服務內容的辦理程式、受理材料、辦結時限和責任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和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服務專員,負責為引進人才提供政策諮詢、協調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省引進人才服務視窗根據服務項目和省直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編制《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手冊》和《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需求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各設區市引進人才服務視窗根據服務項目以及市直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編制本市引進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服務手冊,採用“徵集需求、一窗接件、並聯預審、集中反饋、專員辦理、統一建檔”的方式,為引進人才提供全方位、全過程服務。
(一)徵集需求。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向用人單位發放《登記表》。用人單位服務專員向引進人才全面介紹引才政策,準確了解引進人才服務需求,認真填寫《登記表》,並按照《登記表》所提事項幫助引進人才整理相關材料,其中需要用人單位落實的,由用人單位向服務視窗出具相關證明。
(二)一窗接件。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受理用人單位服務專員遞交的《登記表》和相關申請材料。
(三)並聯預審。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並將預審意見反饋給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
(四)集中反饋。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匯總各有關部門預審意見,將預審結果一次性反饋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根據反饋意見,一次性補齊相關材料。
(五)專員辦理。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持《服務綠卡》和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各有關部門根據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對確需引進人才本人辦理的項目,應儘可能提供上門服務或預約服務。對因條件限制等原因一時無法解決的,各級引進人才專門服務機構應做好與用人單位及引進人才的溝通、解釋工作,由省引進人才服務視窗及時匯總並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六)統一建檔。各級引進人才服務視窗為引進人才建立需求檔案,實行跟蹤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建立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信息庫,提供定期更新、動態管理的網路化、信息化服務,及時了解掌握引進人才有關情況。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建立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綠色通道服務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省委組織部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組織,各有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三十四條 實行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工作評估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定期對各設區市、各部門和用人單位的引進人才服務工作進行評估,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送總體情況和意見建議。人才投訴等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納入省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對引進人才服務工作中出現的故意拖延和推諉扯皮等行為,根據規定對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問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落實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經費保障引進人才工作開展,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切實加強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引進的人才有違法、違紀或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行為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報省委組織部審定後,收回《服務綠卡》,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 經認定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除享受本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設區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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