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必須認真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污染源同時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排放放射性物質的應認真執行國務院國發[1987]13號《關於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計委、建委、國防科工委、衛生部四部門頒發的《放射防護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3-06
  • 發布機構:山東省環境保護局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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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
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1987-03-06
生效日期
1987-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1987年3月6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各種引進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鄉鎮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上述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鎮規劃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的風景遊覽區、溫泉區、療養區以及自然保護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污染嚴重的地區,一般不興建、擴建大型工業項目。
第四條 建設項目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建設項目必須認真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污染源同時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排放放射性物質的應認真執行國務院國發[1987]13號《關於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計委、建委、國防科工委、衛生部四部門頒發的《放射防護規定》。
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參加初步設計會審,檢查環境保護設施施工情況,參加竣工驗收並檢查其運行情況。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國家環境保護局管理範圍之外的大中型項目和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項目的環境管理。
市、地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區內市、地屬以上(含市、地屬)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並參與大中型項目和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項目的環境管理。
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區縣屬以下(含縣屬)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並參與縣屬以上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六條 凡引進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在簽訂經濟契約時,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規定。對產生污染,國內又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防治污染設施。
第七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和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要作簡要的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要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個別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省環保局認可,可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
小型基建、技改和其他建設項目都要在確定項目前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個別對環境污染嚴重影響較大的項目,當地環保部門可令其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可由當地環保部門提請上一級環保部門審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委託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以下稱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負責填報。
評價單位要根據建設項目的行業性質和所處地理位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實施方案,經省環境保護局認可後,由建設單位與評價單位簽訂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契約。
評價單位編制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按契約要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將其呈報省級主管部門預審後再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省環境保護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實施方案,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或直接批覆。
市(地)環境保護局(辦)批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報省環境保護局備案。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等如發生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應適時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九條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的規定,申請領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
評價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承擔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包括環境評價諮詢費),根據評價投入的工作量確定。評價費用從工程前期費用中支出。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提出的各項措施付諸實施。
“環境保護篇章”應闡明: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處理工藝、效果和排放去向;對資源開發引起的生態變化所採取的防範措施;綠化設計;環境保護機構、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概算和環境效益等。
各級基本建設管理部門和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在審查初步設計時,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參加會審。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防止和減少粉塵、噪聲、震動等污染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修整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周圍環境。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正式試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要按管理許可權向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表,經驗收合格並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方可投產使用。否則,不準投產。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從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表之日起,應分別在一個半月、一個月、半個月內批覆。逾期不批覆的可視為已被認可。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沒有環境保護部門批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計畫管理部門對設計任務書不予上報或批覆,經濟管理部門對技術改造項目不予立項。在初步設計階段沒有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環境保護篇章”,各主管部門或基本建設管理部門不予批覆初步設計;不辦理施工執照;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徵用、劃撥土地手續;銀行不予撥款或貸款;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在竣工驗收階段,沒有環境保護部門發給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如不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沒有“環境保護篇章”而擅自施工的,環境保護部門除令其補報審批手續外,必須停止施工,並視情節輕重和投資大小,由環境保護部門按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和罰款審批許可權給予經濟處罰。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產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五百元以下的經濟制裁。同時對建設單位處以罰款。
建設項目的罰款、列支和使用按魯政發[1986]39號文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書實施方案內容提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表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制發。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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