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制定的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立足省情,按照“以人為本、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同步共贏,突出重點、分類施策,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原則,全面構建科學、務實、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努力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實現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二)工作目標。
1.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2.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污染地塊清單。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以省級為中心,建設省、市兩級土壤樣品庫和樣品流轉中心,提高土壤樣品集中、統一、規範儲存能力。(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統一規劃、整合最佳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和省控監測點位設定,基本建成山東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補充設定監測點位,增加特徵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省、市級和重點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具備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開展土壤環境監測的能力,所有縣級環保部門應具備土壤採樣與制樣能力。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預警和應急監測體系,各級政府及企業編制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應急監測的內容。對重點監管企業(區域)布設預警監測點位,開展加密監測和數據分析、預報,採取“趨勢預警和超標預警”的模式,開展預警監測和預報。(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3.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環保、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已有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資料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爭2018年年底前完成。藉助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已分享資料夾,明確共享許可權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土壤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與管理、農業生產、保護居民健康中的作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照國家發布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針對監測超標區域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的劃定工作,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報省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農用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環境質量不下降。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果品生產大縣要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制定土壤環保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5982萬畝。實施保護性耕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免(少)耕播種、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政府將對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1288萬畝,基本農田數量確保9584萬畝不減少,實施保護性耕作2250萬畝以上,推廣秸稈精細化還田技術4500萬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供銷社等參與)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製革、鉛蓄電池製造等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3.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依據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制定實施適合當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在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全省每年定期組織對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農產品風險監測和重點監控產品監控抽查。同時,逐步擴大開展對食用農產品的重金屬協同監測預警。依託全省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重點針對農產品產量安全等內容,每年分期分批對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等進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4.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範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畫。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指標。(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5.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範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採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
1.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逐步開展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製革、鉛蓄電池製造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公園、城市綠地、遊樂場所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由所在地環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式。具備土壤污染修復條件的地塊,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方案,實施修復;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2.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徵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審批。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應當明確修復責任主體並編制治理修複方案,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轉為城鄉住宅、公共設施用地和農用地。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以及治理修復後的環境監測等環節的檔案資料及論證評審資料,應當報所在地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向灘涂、鹽鹼地、沼澤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採取防治措施。推動鹽鹼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東營、濱州等地開展利用燃煤電廠脫硫石膏等方式改良鹽鹼地試點。(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化工、煤炭、電鍍、聚氯乙烯、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礦山開採、危險廢物處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須在環境影響評價時,同步監測特徵污染物的土壤環境本底值,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土壤污染防治設施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保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企業對現有土壤污染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不得建設除節能減排、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以外的其他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自2017年起,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3.強化空間布局管控。以生態保護紅線為基準,最佳化和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和生態安全格局。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環境風險較大的企業或新建項目,必須遷入或納入依法設立、環保基礎設施完善並經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1.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關部門制訂本轄區污染企業關停並轉、破產或搬遷規劃或方案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環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供擬關停並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名單。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製革、鉛蓄電池製造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前,應認真排查拆除過程中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源和風險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包含遺留物料、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在內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環保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規範各類設施拆除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留污染物實施安全處置。拆除活動殘留污染物屬於危險廢物的,應委託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公開拆除過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市級政府可對相關工礦企業提出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勵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礦山企業在礦山開採、選礦、運輸等活動中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環境;礦業廢物貯存設施和礦場停止使用後,採礦企業應當採取防滲漏、封場、閉庫、生態修復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環境。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開展尾礦庫專項治理,督促尾礦庫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尾礦庫治理力度,落實尾礦庫閉庫責任,做好閉庫尾礦庫土地復墾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以棗莊、濟寧、泰安、菏澤等市為重點,開展採煤塌陷地復墾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業治理已穩沉採煤塌陷地達到80%,新增塌陷地達到同步治理,各地治理歷史遺留採煤塌陷地達到80%。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後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後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畫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蓄電池等行業落後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後產能。推行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鼓勵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減排指標。(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並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分解落實到各市,並納入各級政府節能考核指標。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膠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規範再生資源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引導有關企業採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到2020年,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8%以上,農村地區工業危險廢物無害化利用處理率達到95%,各市至少建成一處正式運營的危險廢物綜合處置場所。(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2.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穩步推進測土配方施肥項目的實施,建立減肥增效集成示範區。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繼續免徵增值稅。強化高毒、高殘農藥源頭監管,全面建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實名購買制度;大力推廣生物農藥,逐步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積極推廣綠色防控技術,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較2014年減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2017年起,選取部分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省30%以上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實施生態循環農業示範創建工程,積極開展國家有機食品基地建設,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國稅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示範推廣光熱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標準地膜,推進廢舊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處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路,自2017年起,開展產糧(油)、蔬菜產業和果品生產大縣的廢棄農膜回收試點工作;到2020年,力爭實現全省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以提高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率、資源化利用水平為重點,根據養殖規模,選擇性推廣糞便肥料化利用技術。依託規模化養殖場,配套建設畜禽糞便肥料化生產設施,生產有機肥。積極推進農村廢棄物三級網路試點工作。到2020年,爭取建設30處三級網路試點項目,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100%,全省規模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等參與)
3.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定期對垃圾處理場所開展無害化評估,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範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用於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築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範。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蓄電池和含汞螢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產品。到2020年,完成1.3萬個行政村整治任務,全省村莊污水處理率達到35%,設區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城市(含縣城)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9%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山東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畫,建立項目庫,2017年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保部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以濟南、青島、淄博、煙臺、濰坊、濟寧、臨沂等市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探索適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各市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影響人民居住環境安全、飲用水安全等污染隱患突出的和擬開發建設用作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污染地塊的治理與修復。各市要根據耕地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範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指標。(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並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後,報所在地環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涉及農產品產地的,報所在地農業、環保部門備案;涉及林地的,報所在地林業、環保部門備案。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對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要依法進行追責。(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市環保局要定期向省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保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七)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單位的科研技術和人才優勢,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有機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術、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係等方面基礎研究。實施高校科研創新平台建設工程和高校協同創新計畫,遴選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高校協同創新中心。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套用。通過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科學院等參與)
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自2017年起,分期實施一批農用地、污染地塊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套用試點項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組織配套集成以源頭防控、農藝措施修復、土壤重金屬原位鈍化修復、植物萃取修復為重點的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在工礦區、蔬菜種植區、污灌區開展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研發、篩選和最佳化,通過試點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強化果菜生產區病蟲草害綠色防控、農藥減量控害技術的推廣套用,在設施蔬菜栽培和果樹種植集中區域重點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在魯西平原區、魯北平原區、魯中南山地丘陵區大力推廣保護性耕作。(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3.加快成果轉化套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台。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體系的集成示範,加快成果推廣與轉化。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鼓勵高校積極加入省科技成果轉化平台,納入全省統一的網上技術交易平台體系。引導有條件的高校建立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科學院等參與)
4.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建設產業化示範基地。規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通過“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發揮“網際網路+”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主導,完善政策機制。
1.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協調推進跨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於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於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各地應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2.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積極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銀監局、省證監局、省保監局等參與)
(二)完善法規規章,健全標準體系。
1.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在對全省土壤污染狀況、污染因素、存在問題、治理措施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並適時推動環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藥管理等相關法規、規章完善工作,依法規範、促進、引導、保障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2017年起,逐步對山東省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我省標準體系。適時制定山東省農用地、林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山東省肥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以及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研究制定加厚地膜和可降解農膜等地方標準。(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三)強化監管執法,推動公益訴訟。
1.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銅、鋅、鎳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製革、鉛蓄電池製造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果品生產大縣、設區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格線,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過程中向土壤環境非法轉移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市級和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有關執法機構,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現場執法裝備。對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2.積極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推動做好對環保公益組織的規範和培育工作,進一步暢通公益組織訴訟渠道,排除訴訟障礙。總結和推廣青島、煙臺、濰坊、臨沂、德州和聊城6市開展檢查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經驗,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級法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指導協調機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與檢察手段有效對接機制,共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四)加強社會監管,開展宣傳教育。
1.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市級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深入開展“污染隨手拍”“環保開放日”等宣教活動,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土壤環保的監督管理。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台等途徑,對偷排廢水、廢氣、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依託“網際網路+”創新環保公眾參與模式,完善省、市、縣三級環保微博工作體系,健全公眾投訴、信訪、輿情和環保執法聯動機制。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保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2.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保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資源、土壤環保等方面科普資源的開發建設,在主要新聞節目中加強土壤環境方面的報導,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在報刊、網站等刊發相關評論文章引領社會輿論。把糧食質量安全與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有機結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重要節點,開展大範圍的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把土壤環保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網信辦、省科協等參與)
(五)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1.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要制定並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明確部門任務分工,實行定期調度督促。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市工作方案報省政府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環保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及污泥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土地復墾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林地管理、濕地保護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水利、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政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等參與)
3.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本方案,制定防範土壤污染的技術措施,編制應急預案並認真演練。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等參與)
4.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省政府將與17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等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區域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的,要約談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參與)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構築健康人居環境的基礎,也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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