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是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於2013年3月1日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日期:2013年3月1日
  • 有效期:2016年2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重要礦產資源,規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有利於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和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除錫、銻之外的其他32個礦種及本省優勢礦產和緊缺礦產(見附屬檔案1)。
第四條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
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勘查工作並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二章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
第五條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區域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定情況(見附屬檔案2)。經查詢認定建設項目壓覆評估範圍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調整選址方案,不能另行選址的,要統籌兼顧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項目的建設,避免壓覆或者儘量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第六條 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調整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當地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儲量分布狀況和礦產資源規劃情況,充分考慮城市建設發展和保護重要礦產資源的關係,合理確定城市發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設用地布局。
第七條 建設項目壓覆評估範圍或者規劃區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或者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委託具有乙級以上(含乙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見附屬檔案3),經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對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八條 未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不得壓覆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確需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應履行審批程式,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
煉焦用煤、富鐵礦、稀土、鉬、鉀鹽、金剛石等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准的或者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准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第九條 已批准建設項目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設立礦業權。
第十條 建設項目壓覆評估範圍或者規劃區與礦業權範圍重疊但不影響正常勘查開採重要礦產資源的,不作壓覆處理,不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壓覆評估範圍或者規劃區內無礦業權設定、無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經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檔案。
建設項目用地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在本礦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且不影響其它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的,不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壓覆評估範圍和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執行。
第三章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壓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一)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的;
(二)壓覆《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累計壓覆查明資源儲量達到大型礦區規模以上,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並且壓覆資源儲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條 壓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 本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重要礦產;
(二) 本省優勢礦產和緊缺礦產。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有關材料經建設項目所在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建設單位將以下材料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申請檔案;
(二)建設項目立項及批准檔案(項目建議書或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備案證明、核准意見、投資計畫等);
(三)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四)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五)涉及礦業權且有查明資源儲量的,需提供與礦業權人的補償協定或礦業權人同意項目建設的意向書;
(六)建設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七)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八)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九)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調整時,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檔案;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規劃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
(四)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五)規劃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六)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七)涉及礦業權的,提供礦業權人同意項目建設的意向書;
(八)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凡符合審批要求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壓覆或者不準壓覆的意見,並通知建設單位和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相關礦業權人。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覆檔案後45個工作日內,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准壓覆的檔案和項目立項批准檔案,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45個工作日內不申請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的,審批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礦業權人應在收到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覆檔案後4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者礦區範圍變更手續。45個工作日內不申請辦理的,由原發證機關直接進行勘查區塊或者礦區範圍調整,並告知礦業權人。
第四章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是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的主體,負責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涉及礦業權人的補償事宜。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壓覆評估範圍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已設定礦業權的,建設單位應與礦業權人簽訂協定,協定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範圍及相關補償內容。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應遵循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之間自行協商,簽訂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定。補償的範圍原則上應包括:
(一)礦業權人被壓覆重要資源儲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繳納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
(二)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採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經濟損失;
(三)建設項目全部壓覆需關閉礦山的,應開展資源和資產評估。資源評估指剩餘資源儲量價款評估;資產評估包括井下資產和地面資產。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雙方協商有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壓覆已查明非重要礦產資源或者壓覆評估範圍內已設探礦權尚未查明資源儲量的,由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