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和健康中國建設國家戰略,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本條例於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五十一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 發布機構: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7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條例全文,徵稿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貫徹落實的通知,

條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三章 社會促進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國建設的國家戰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服務,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設施。
第三條全民健身堅持以公民健康為中心,普及健身知識,弘揚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保障推動、社會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動的主體,有依法自願參加的權利。
鼓勵公民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將全民健身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將體育彩票公益金統籌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執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二)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承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組織、指導民眾體育賽事等活動;
(四)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五)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農業、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旅遊、地方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應當明確工作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並對實施計畫的執行情況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發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科學健身。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數據監測和中國小體育課程實施情況監測制度,指導中國小校按照國家規定開設體育課,將體育納入國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範圍,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整合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明確負責全民健身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協調轄區內體育設施的開放和利用;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動,建設體育生活化社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設施目錄、開放時段、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健身服務等信息,制定和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公民科學健身提供指導。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幫助社會體育指導員、教師、學生、運動員、教練員、醫務工作者等人員成立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並建立健全指導、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力量提供公共體育標準研究、統計分析、信息平台建設、設施運營與管理,以及體育運動競賽組織與實施、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組織承辦體育交流與推廣等公益性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
第三章 社會促進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層體育組織建設,鼓勵公民依法組建或者參加健身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健身場館和設施,組建提供體育健身、體質測定、健康諮詢、康復理療、體醫結合等服務的單位,依法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組織發放體育健身消費券等方式,引導公眾到合法經營、符合條件的全民健身服務單位開展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體育、旅遊等部門鼓勵發展體育旅遊,重點開發冰雪運動旅遊、山地戶外旅遊、水上運動旅遊、汽車機車旅遊、航空運動旅遊、健身氣功養生旅遊等體育旅遊新產品;推動建設體育旅遊目的地和體育旅遊示範基地,培育體育旅遊精品賽事,打造體育旅遊精品線路,扶持特色體育旅遊企業。
第二十一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居民的健身需求,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引導其科學、文明健身。
第二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基層工會負責本單位的職工健身活動。基層工會應當依照工會章程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並按照規定予以資助。
第二十三條體育總會和其他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培育發展基層健身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全民健身知識,提供科學健身指導。
第二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開展全民健身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方法,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可以開發以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技術為支撐的健身休閒服務平台,為公眾提供場館預訂、健身指導、運動分析、體質監測、賽事參與等線上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運動傷害等方面的險種業務。
第二十七條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的,可以經營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第二十八條鼓勵發掘、整理、宣傳和傳承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支持優秀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九條每年八月八日為全民健身日,每年五月為本省全民健身月。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集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競賽、指導、諮詢等主題活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組織職工、村民、居民集中開展健身活動。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全民健身運動會,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定期舉辦少數民族、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人群的運動會。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職工健身列入工作計畫,提供健身場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設施、器材,組織工前或者工間廣播體操等體育鍛鍊,倡導職工每周至少健身三次。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舉辦職工運動會。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
鼓勵學校開展體育運動項目教學,培養學生掌握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幼稚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增強幼兒身體素質。
第三十四條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和環境,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健身活動中宣揚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健康內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實用和方便民眾的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健身廣場等設施,在城鎮、農村社區實施體育健身工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腳踏車道或者綠道等全民健身活動場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檔案。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沒有按照規定建設體育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
鼓勵在居民住宅區建設專用健身步道。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修補、老舊居民住宅區整治改造,利用騰出的空閒用地統籌規劃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老舊城區、社區全民健身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託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和空閒用地等閒置資源,逐步補建全民健身設施。
第四十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自公共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並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公共體育設施;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給予優惠。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實行低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月向公眾優惠開放。
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舉辦的綜合性公園和有條件的景區應當對公眾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告開放時間。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健身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學時間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在上述時段向公眾開放。
新建學校的體育設施,應當配置物理隔離設施。
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管理制度,與公眾依法約定衛生、安全責任,保證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
學校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規範、引導公眾科學、文明健身:
(一)自行管理或者委託管理;
(二)與駐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聯合管理;
(三)與體育類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合作管理;
(四)其他有利於開放體育設施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中國小校提供經費保障,並為其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協調轄區內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第四十五條全民健身設施所在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設施的使用、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在設施所在場所公告本單位聯繫方式,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保養。
第四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需要修理、更換的,由產品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負責。
政府投資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超出產品保質期或者沒有約定修理、更換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經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有宣揚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內容、損毀公私財物、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全民健身設施所在場所的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將設施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設施向公眾開放,或者暫時停止開放未向社會公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免費、低收費或者優惠開放設施的;
(四)未制定管理制度,公告本單位聯繫方式的;
(五)未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保養的。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體育、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徵稿內容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和健康中國建設國家戰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廣泛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省體育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錄“山東省政府法制網”省政府法制辦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線上提出意見。
(二)將意見和建議傳送至信箱。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全民健身條例徵求意見稿”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8月31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8月1日
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和健康中國建設國家戰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廣泛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動的主體,有依法自願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提倡公民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四條全民健身堅持以公民健康為中心,實行政府促進和保障、社會共建和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全民健身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市場機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促進和保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明確工作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組織和協調,並對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的執行情況負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執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後向社會公布;
(二)指導、監督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三)承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組織、指導民眾性體育賽事等活動;
(四)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指導科學健身;
(五)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七)按照規定將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全民健身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數據監測和中國小體育課程實施情況監測制度,指導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將體育列入國中畢業升學考試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項目,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族、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旅遊、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明確負責全民健身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體育生活化社區建設。
第十三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總會和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根據章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全民健身知識、提供科學健身指導。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職工或者成員的健身權益,為其參加健身活動創造條件,負責並支持其組成健身團隊,建立健身活動制度,有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組建或者參加健身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目錄、開放時段、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健身服務等信息,制定和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公民提供健身指導。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社會體育指導員、教師、學生、運動員、教練員、醫務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健全指導、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社會力量提供公共體育標準研究、統計分析、信息平台建設、場地設施的運營與管理和體育運動競賽組織與實施、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以及組織承辦體育交流與推廣等公益性體育活動。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為社區、村綜合性文化服務機構配備體育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
第二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移動通信以及公共視聽載體等媒體單位應當開展常態化全民健身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方法,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每年八月八日為全民健身日,每年五月為本省全民健身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集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競賽、指導、諮詢等主題活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體育協會應當定期舉辦少數民族、農民、老年人、殘疾人等不同人群運動會,推動全民健身活動廣泛開展。
第二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職工健身列入工作計畫,組織工前或者工間體育鍛鍊,倡導每周健身三至四次,每次不少於一小時。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舉辦職工運動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機構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廣播操和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有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每年在春秋兩季舉辦兩次學校運動會。
鼓勵學校開展體育運動項目教學,將足球、籃球、排球、游泳、冰雪運動等項目列入體育課教學內容。
幼稚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增強身體素質。
第二十七條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制度和防止噪聲污染的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設施和環境,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宣傳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內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
第四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實用和方便民眾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計,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綜合交通體系中規劃專門的腳踏車道、步道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規劃建設便民利民的中小型體育場館,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中心、社區多功能運動場等場地設施,在行政村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新建居住區規劃,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居住區體育設施應當與居住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鼓勵在居住區規劃建設專用健身步道。
第三十二條老城區、社區全民健身設施未達到規劃建設指標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和空閒地等閒置資源,逐步補建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利用城市修補騰出的空地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三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職工健身配置相應的設施、器材。
第三十四條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免費提供健身器材。
第三十五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自公共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已建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公示。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運營成本實行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實行收費的,應當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給予優惠。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和有條件的城市景區應當對公眾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示開放時間。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寒假暑假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
新建和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對體育場館和場館區域進行物理隔離,在教學活動之外的時間向公眾開放,並將開放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三十九條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公共健身設施,其所在場地的管理單位為該設施的管理單位,但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社會力量捐贈或者投資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以協定方式明確管理單位。
公共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服務管理制度,在設施所屬場地公示聯繫方式,保持安全提示標識清晰完整,按照設施使用標準定期進行保養、檢查和維修。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確需調整公共體育設施預留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因公共利益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按照規定擇地重建。
第五章 健身服務業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發放體育健身消費券等方式,引導社會公眾到依法規範經營、符合規定條件的健身服務單位參與健身。
第四十二條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小型化、多樣化的健身場館和設施,組建健身服務、體質測定、健康諮詢、康復理療等各類機構。
鼓勵發展體育旅遊業,推動建設體育旅遊目的地、精品體育旅遊線路,培育體育旅遊精品賽事,扶持發展體育旅遊經營機構。
第四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公共健身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的體育場館,以及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按照規定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
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的水、電、氣、熱價格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
第四十四條鼓勵開發以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技術為支撐的健身休閒服務,為公眾提供場館預定、健身指導、運動分析、體質監測、交流互動、賽事參與等線上綜合服務。
第四十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贊助、捐贈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
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設施和器材的,捐贈人可以依法享有稅收優惠、冠名等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符合規定條件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四十六條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險。
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運動傷害類保險。
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政府體育公共服務險、學校體育險、社區體育險、運動傷害險等險種業務。
第四十七條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
第四十八條鼓勵發掘、整理、宣傳和傳承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支持優秀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新建居住區體育設施未與居住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侵占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公共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
(二)暫時停止開放未依法公示的; 
(三)未按照設施使用標準定期進行保養、檢查和維修的; 
(四)未建立服務管理制度的; 
(五)未按照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送備案的;
(六)未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實行優惠開放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在健身活動中宣揚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或者利用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學校未按規定開展體育活動、開放體育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全民健身活動,是指以增強公民身體素質、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為目的的民眾體育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建設和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健身活動的公益性的健身場館、設備。
全民健身設施,是指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健身設施。
大型體育場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築設計規範》(JGJ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座位數兩萬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三千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一千五百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築。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全民健身是人民民眾增強體質、健康生活的基礎和保障。黨和國家對全民健身事業高度重視,尤其是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之後,對全民健身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2009年,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條例》,將全民健身確定為公民權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的這項權利。2014年,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2016年,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出台《“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將健康中國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把全民健身作為其中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在這次大會上強調指出,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打下堅實健康基礎。
我省於2004年出台了《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有力保障和促進了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多年來,各級各部門以便民惠民為核心,加快建設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全民健身各項指標均居全國前列。目前,全省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1.78平方米,超過全國平均水平0.21平方米;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口達到35.6%,比全國高1.7個百分點;國民體質總體合格率為91.5%,綜合體質指標數在全國排名第八。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民眾健康意識不斷提升,我省全民健身事業仍面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民眾體育健身意識不夠強,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與世界先進國家的60%以上相比差距很大,青少年學生體質在多年持續下降後雖有所回升,但仍然很不樂觀,大學生體質出現下滑趨勢。二是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群體”發展格局還不完善,政府保障力度較小,部門協同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不夠有力,社會力量參與面不夠廣。三是健身服務業規模偏小,2015年增加值僅為363.76億元。四是場地設施建設離民眾需求差距較大,人均場地設施面積遠遠小於已開發國家的10平方米以上,學校體育設施大部分沒有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維修制度不健全,近期發生的多起“暴走團”事件,就充分凸顯了當前健身基礎設施跟不上民眾健身多樣化需求等突出矛盾。
為適應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新形勢,解決現實中的突出問題,迫切需要在《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另外,北京、上海、湖北、遼寧、湖南等10多個省份均相繼制定或者修訂了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規,也為我省提供了立法經驗和參考。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為地方性法規一類項目後,省體育局成立了領導小組,組建專門的起草班子,在學習研究國家和兄弟省份立法以及有關政策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6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體育局對初稿進行論證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38個省直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同時發函徵求了17個設區的市政府和11個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並在山東省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7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體育局到北京市開展了立法調研。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體育局赴淄博、威海,深入鄉鎮、街道、社區、學校、健身機構等實地調研,召集市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村(居)、學校等有關人員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8月中旬,根據徵求意見和調研情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體育局共同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由省體育局送26個省直部門和單位會簽,並根據會簽意見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省政府法制辦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9月1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全民健身的政府保障。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保障人民民眾的健身權益,必須明確政府及部門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方面的保障責任。《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將政府保障推動作為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第三、四條);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財政保障機制(第五條);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並對執行情況負責,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並採取組織建設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組織發放體育健身消費券等具體保障措施(第九、十三、十九條);四是明確了體育主管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以及其他部門的相關職責(第六、七、十、十一、十四條);五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全民健身工作職責(第十二條)。
(二)關於全民健身的社會促進。《“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提出,共建共享是建設健康中國的基本路徑,要堅持政府主導與調動社會、個人的積極性相結合。為此,《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規定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支持下,社會力量承擔的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組建或者參加健身組織、建設健身場館和設施、組建健身服務機構、發展體育旅遊、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方面的具體促進措施(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七條);二是對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團體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作出規定(第二十一條);三是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健身活動作出規定(第二十二條);四是對體育總會和其他體育類社會組織培育基層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作出規定(第二十三條)。
(三)關於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活動是民眾進行體育健身、提高健康水平的具體形式。《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將8月8日規定為全國全民健身日的基礎上,確定每年5月為我省的全民健身月,同時規定了在此期間,體育主管部門集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主題活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集中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公共體育設施免費開放等內容(第二十八、二十九、四十條);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有關部門、體育協會等定期舉辦不同人群、不同行業運動會,學校開展體育教學和舉辦全校性運動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體育活動和舉辦職工運動會等內容(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三是對全民健身活動作出規範,一方面,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居民科學、文明健身(第十二條),另一方面,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和環境,擾亂公共秩序,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或者有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三條)。
(四)關於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為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健身設施不足、維修更換不便等問題,《條例(草案)》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第三十四條);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健身廣場等設施,在村、社區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腳踏車道或者綠道等全民健身活動場地(第三十六條);三是老舊城區、社區應當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和空閒地等閒置資源逐步補建全民健身設施,同時要結合城市修補、老舊居民住宅區整治改造,利用騰出的空閒用地統籌規劃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第三十八條);四是規定了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對設施進行檢查、保養的職責,以及公共體育設施維修、更換的程式和經費保障(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五)關於全民健身設施的開放和使用。全民健身設施的開放和使用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熱點。《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並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第四十條);二是政府投資興辦的綜合性公園和景區應當逐步對公眾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健身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第四十一條);三是為推動占全社會體育場地面積總量53%的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同時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安全、經費和實施主體等問題,一方面,規定學校應當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學時間向學生和公眾開放體育設施,並採取適當方式,規範、引導公眾科學、文明健身(第四十二條),另一方面,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轄區內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中國小校提供經費保障,並為其辦理有關責任保險(第四十三條)。
以上說明並《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貫徹落實的通知

各市體育局:
《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0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條例》,推動我省全民健身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我省貫徹實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國兩大國家戰略的一項重大舉措。頒布施行《條例》,是我省全民健身事業法制化、規範化建設的重要標誌,是更好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全民健身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滿足人民民眾體育健身需求、促進體育事業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例》突出了政府發展全民健身事業的重要責任,完善了社會力量興辦全民健身事業的扶持政策,圍繞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明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新規定,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全民健身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全省群體幹部要從建設體育強省的高度,充分認識到《條例》對推進全民健身事業全面發展的重要作用和重要意義,把貫徹落實《條例》作為推動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公共體育服務職能的重要手段,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推動我省全民健身事業不斷取得新的突破。
二、廣泛深入開展《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
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任務。各市要對《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做出具體部署安排,把《條例》的學習和宣傳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內容,有計畫、有步驟地抓好落實。一是要組織開展專項學習培訓,把《條例》的學習培訓納入業務培訓計畫,通過學習培訓,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主要內容和各項規定。二是要組織好面向社會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結合全民健身運動會、8月8日全民健身日、5月全民健身月等重要節點活動,廣泛深入地開展《條例》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社會各界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提高全民健身的社會影響力和參與面。三是在全省組織開展《條例》宣講活動。省里將組建宣講團,到各縣市區組織開展《條例》宣講活動。各市要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進一步完善出台《條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完善出台《條例》的配套政策制度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保障。一是分類制定出台相關政策制度。省里將根據《條例》提出的新要求、新舉措和我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構建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調研,完善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制度,不斷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市縣兩級也要學習省里的做法,積極對接職能部門,加強跨界合作,先試先行,積極創新,努力積累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並結合當地實際不斷建立健全相關政策制度,全面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二是編寫《條例》釋義。為能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的基本精神和各項規定,省里將組織專人,編寫出版《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釋義》並發放各市。
四、切實加強督促檢查,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推動《條例》各項條款的有效落實是發揮《條例》效用的關鍵。省里將配合省人大和有關部門,對各市組織開展《條例》執法檢查,進一步督促《條例》的貫徹落實。各市要積極爭取本級人大及相關部門的支持,適時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及時了解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研究破解辦法,促進《條例》實施。
各市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自覺把貫徹實施《條例》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切實擔負起協調、組織、監督和檢查的責任,會同各方力量,推動《條例》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市在貫徹落實《條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省體育局群體處。
山東省體育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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