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各級檢察廳規則

山東各級檢察廳規則,1911年6月11日《山東官報》第十八期公布施行。共十一章一百六十四條。它主要規定了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的設定、職權及管轄範圍。同時還對高等地方廳的典簿所、書記生、發賣狀紙、寫狀、司法警察等作了專章規定。是山東省最早專門對各級檢察廳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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