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守備制

屯墾制度名。亦稱“土屯制”。乾隆十七年(1752),廢雜谷土司(地處今四川理縣雜谷鎮),在其地南部雜谷腦、乾堡寨、上孟董、下孟董、九子寨內,設屯總土守備,以投誠之頭人充任,簡稱“五屯”。土屯制實行寓兵於農, 屯民平日耕種,土地不準買賣。其收入須交納賦糧,余作餉糧。屯守備名義上不管民事, 但仍利用特權役使屯民,酷如土司。清末雖然土屯制已有變化,土地可以買賣,出現地主經濟,但其土屯制之名仍存。除四川部分番屯外,清政府在湖南部分苗屯之內,也實行屯守備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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