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

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

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是把環境污染與人體健康聯繫起來的一種新的評價方法,它是通過估算有害因子對人體發生不良影響的機率來評價暴露於該因子下人體健康所受的影響。其主要特點是以危害度作為評價指標,把環境污染程度與人體健康聯繫起來,定量地描述污染物對人體產生的健康危害,是環境風險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
  • 外文名:Living environment combined exposure  risk
  • 內容:聯繫環境污染與人體健康
  • 估算:有害因子
  • 指標:危害度
  • 屬於:環境風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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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

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是把環境污染與人體健康聯繫起來的一種新的評價方法,它是通過估算有害因子對人體發生不良影響的機率來評價暴露於該因子下人體健康所受的影響。其主要特點是以危害度作為評價指標,把環境污染程度與人體健康聯繫起來,定量地描述污染物對人體產生的健康危害,是環境風險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萌芽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主要採用毒物鑑定法進行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定性分析。部分學者通過動物試驗和人類流行病學的劑量-反應關係研究,建立人體暴露於化學物質的劑量和不良健康反應之間的定量關係。直到60年代,毒理學家才開始進行低濃度暴露條件下的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20世紀50年代,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的安全係數法首次提出,即用動物實驗求得未觀察到效應的劑量水平(NOEL)或未觀察到有害效應的劑量水平(NOAEL),將這個值除以安全係數(Safety Factors),估計人的可接受攝入量。19世紀60年代以後,關於致癌物有無閾值以及致癌物的危險評定方法成為研究者們關注的課題,一些學者提出實際安全劑量(VSDs)來估計致癌物的實際危險度。20世紀70年代以前,人們對於環境危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危害發生後的治理研究。然而,很多有毒有害物質一旦進入環境,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將造成長期的危害,且治理難度大,費用高。歐美已開發國家在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後,終於認識到風險評價的重要性,環境風險評價由此應運而生。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萌芽於20世紀70至80年代為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研究的高峰期,基本形成較完整的評價體系。美國在該時期取得了極為豐富的成果,1983年美國國家科學院(NAS)出版的紅皮書《聯邦政府的風險評價:管理程式》可稱之為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為典範,該書將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概述為四個步驟:危害鑑別、計量-反應評估、暴露評估和風險表征,目前己被荷蘭、法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採用。同時,美國國家環保局制定了一系列風險評價指南和技術性檔案,包括《致癌風險評價指南》、《致突變風險評價指南》、《女性生殖發育風險建議導則》、《男性發育風險建議導則》和《超級基金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指南》等。1987年,歐盟立法規定對所有可能發生化學事故危險的工廠必須開展包括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在內的環境風險評價。亞洲開發銀行於1990年出版了《環境風險評價》,對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描述。20世紀90年代以來,人們逐漸認識到人為地將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和生態風險分隔開來評價的局限性,開始提出和探討健康和生態綜合風險評價方法。世界衛生組織對綜合風險評價的定義為“對人體、生物種群和自然資源的風險進行估計的一種科學方法”,並在美國環保局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協助下,於2001年制定了健康和生態風險綜合評價框架,提出綜合評價健康和生態風險的建議和方法。歐盟也制定了健康和生態風險綜合評價技術指南,建議和指導歐盟成員國採用新的綜合評價體系開展環境風險評價。
我國的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研究起步於20世紀90年代,主要以介紹和套用國外的研究成果為主。1990年開始,潘自強院士領導一個調查小組,在核工業系統內開展放射性污染物、致癌化學物和非致癌化學物的環境健康影響綜合評價的研究。1997年國家科委將研究燃煤大氣污染對健康危害列入國家攻關計畫。國內對環境污染的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相關研究工作自此展開。胡二邦、孟憲林、胡應成、楊曉松和曾光明等有關環境風險評價的成果中分別對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的方法和不確定性等進行了解釋和描述。王永傑等專門介紹了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中的不確定性問題和評價模型,討論了致癌毒性和非致癌毒性評價中的不確定性因素。高仁君等從危害性鑑定、劑量-反應評定、接觸評定和風險表征四個步驟評價了農藥對人體健康的風險;高繼軍等對北京市城區和郊區120個樣點的飲用水中的Cu、Hg、Cd和As濃度進行了調查,初步評價了由飲水方式引起的人群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韓斌等根據北京市某區淺層地下水有機污染調查結果,評價由於飲水和洗浴帶來的人群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陳鴻漢和諶宏偉等分別對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的理論和方法開展了探討,提出了疊加風險和多暴露途徑同種污染物人群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的概念。儘管我國在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方面開展了一些研究工作,但也面臨著很大的困難。關於暴露評估、風險評價,還沒有建立起像美國和歐洲一樣比較健全的研究體系,關於暴露人群的消費資料、可用數據等均不充分,這些都必將給研究結果帶來很大的誤差。

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

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是針對特定場地開展的,以人類為評價受體的一種局域風險評價。通過評價可為風險管理者提供關於場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所造成危害的性質及風險大小等相關方面的信息,為污染場地的污染防治及修復提供決策支持。鑒於污染場地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世界各國都相繼開展了污染場地風險評價、管理與修復等方面的工作。作為一類重要的污染源,污染場地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已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
美國國家環保署於1980年頒布了《環境回響、補償與義務綜合法案》(常稱為超級基金),作為回響污染物排放和突發污染事件的法律性檔案。此後,作為超級基金的補充,1986年頒布了《超級基金修正和授權法案》。在該兩部法律框架下,美國分別於1985和1988年制定和修正了《國家石油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應急計畫》,對遭受石油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制定了回響和治理對策。在充分的法律法規保障下,超級基金制定了一系列的風險評價導則,指導污染場地的風險評價。代表性的技術檔案和指南有《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手冊》、《場地治理調查和可行性分析指南》、《超級基金暴露評價手冊》、《土壤篩選導則》和《超級基金居民區鉛污染場地評價手冊》等。美國超級基金開展污染場地的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已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包括法律法規、導則指南和具體的技術檔案。
澳大利亞在《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實行法案》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環境保護措施》,其中涉及到個人責任、污染場地資料收集和分析、人體健康、場地評價、環境影響、風險評價、評價目的等多方面內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調查導則》、《污染土壤的分析導則》、《地下水污染風險評價導則》、《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方法》及《暴露背景和暴露事件導則》等技術檔案。
歐洲各國在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與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歐盟16國於1994年成立歐盟污染場地公共論壇,並於1996年完成污染場地風險評價協商行動指南,旨在促進成員國之間的技術交流和合作。該指南主要集中解決人體毒理學、生態風險評價、污染物的遷移轉化、污染場地調查和分析、場地污染篩選導則和標準、風險評價方法以及模型建立等7大問題。荷蘭在80年代就開始了污染場地治理,並於1987年頒布了《土壤保護法》,規定污染嚴重的場地必須治理。為了開展污染場地風險評價和治理決策,荷蘭相繼設立了國家公眾健康與環境保護研究院和土壤保護技術委員會,為污染場地的風險評價和治理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英國在原環保法(1990年)中增訂了環境法第57條IIA部分,將風險評估的管理思想融入了受污染土壤的評估與管理中,並且出台了污染場地人體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框架、定量評價方法、通用污染場地和類污染場地土壤指導限值獲取等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指導性檔案。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基本沿用美國的風險評價方法,同時構建了適合本國實際的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體系,並逐步套用在受污染土地評估、治理和修復的過程中。
目前,我國開展污染場地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剛剛起步,我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只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做出了規定,但尚未涉及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方面的內容。同時,污染場地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評價主要以介紹和套用國外研究成果為主,在相關的理論方法、評估標準、實用技術等方面還需進一步研究和探索,存在較多的研究空白。鑒於污染場地潛在的危害性,越來越多的國內學者開始關注污染場地的管理與治理對策,如馬瑾、周宜開、臧振遠、劉玉蘭、張瑜、董向陽等人分別對污染土壤的居住環境聯合暴露風險展開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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