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共和國憲法

尼加拉瓜共和國憲法是1986年11月19日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87年1月7日正式生效。共11部分202條。主要內容:尼加拉瓜是自由、主權、獨立和統一的國家,是民主、參與制、代議制的共和國。政治多元化、混合經濟、不結盟、獨立、主權和民族自決、桿衛自主權、保衛和平和建立公正的國際秩序是尼加拉瓜的基本原則。國家政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和選舉四權。立法權由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6年。行政權由總統行使。

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6年。選舉權由最高選舉委員會和其他從屬的選舉機構行使。最高選舉委員會由5名委員和5名候補委員組成,由全國代表大會根據總統提名,選舉產生,任期6年。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思想意識、宗教信仰、遷徒、勞動、休息和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應總統或1/3代表的要求部分修改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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