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與家庭關係法院

少年與家庭關係法院是指菲律賓審理、判決少年和家庭關係案件的特別法院。其管轄範圍如下:(1)經城市法院和馬尼拉第一審法院確認的刑事案件,在審判時被告人為16歲以下的案件;(2)關於確認觀護、保護、過繼養子女、父子關係的案件;(3)關於離婚、夫婦分居和撫養子女的案件;(4)關於市民法第160條、第225條、第252條和第832條各條款規定程式方面的案件;(5)關於申請宣告失蹤和變更姓名的案件;(6)關於夫婦分配財產糾紛的案件;(7)關於需要保護和放任兒童的案件。

法院在進行證據審程式之後,發現少年犯罪者本人具有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時,對少年應作出包括追究市民責任刑罰的判決。但是法院判斷對少年犯適用刑罰,較之將犯罪少年收容於政府的訓練設施更有利時,法院可以宣布緩刑執行,將該少年收容於社會福利部進行觀護或保護,或者收容於政府管理的任何訓練設施進行觀護和保護。如果法院認為適當時,也可以將少年交付其他負有責任的收容所收容,直至該少年21歲時為止。但是這種交付個人觀護或保護的決定,應該在考慮社會福利部或政府訓練設施的報告和建議之後,才能作出。目前,在菲律賓全國設定了9所少年與家庭關係法院,管理少年與家庭方面的案件。根據《菲律賓共和國少年與家庭關係法院法》規定,少年與家庭關係法院的法官與第一審法院的法官屬於同一級別,領取同一級工資,享有同一特權。它經任命委員會同意,由菲律賓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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