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未成年人殺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5年3月26日(55)閩法辦字第670號報告悉。關於程惠菊和程惠瓊溺死程立德案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研究後,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未成年人殺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文 號:55法行字第7972號
  • 發布日期:1955-5-17
執行日期:1955-5-17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一: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年犯殺人應如何處理的問題請示 (55)閩法辦字第67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省古田縣少年程惠菊(女、12歲)、程惠瓊(女、10歲)因拔草與11歲幼童程立德發生爭執,惠菊將立德推到溝中後,以雙手雙腳壓他腳部,用拳頭擊其肩胛,並指揮惠瓊幫抓立德雙手不讓掙扎,終於溺死。對此少年犯殺人案件,本院在處理上缺乏依據,量刑問題沒有把握,特將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報上,請予指示。
1955年3月26日
附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年犯程惠菊殺人案件的調查報告
去年9月間,古田縣六區蘭溪鄉發生一少年殺人案件,縣院調查審訊結束後,於今年2月請示本院如何處理。經本院派員到達實地調查,將全部材料作了對證,茲將案件情況及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少年犯程惠菊,殺人時12歲(今年13歲),是箇中農的養女,經常與鄉里幼童吵架。1954年3月間因拔草與同鄉女孩張福桃發生爭執,曾用褲帶縊其頸部。為死者程立德(死時11歲,男孩,家庭中農成份)解救,惠菊怒罵死者。同年4月間,惠菊曾誣指死者偷吃一個地主的糯米飯。以後他們又因在一起跳繩、爭拾豬糞、割豬尾巴、偷吃水果等互毆數次。去年9月3日下午4時左右,死者程立德在拾豬糞,程惠菊與程惠瓊(當時10歲,是個貧農的養女)同去拔兔草,路遇死者,又約死者同去,有農民程本枝看見他們一齊去。路上惠菊曾對惠瓊說:“今天有機會要打立德幾下”,但沒想打死他。後來因爭拔較長的筆格草與死者發生爭執,惠菊將死者推倒溝中,死者在水中掙扎斥罵,惠菊怕他回家報告,才想把他打死。乃用雙手雙腳壓他身體,以拳頭擊他肩胛,並叫惠瓊相幫,惠瓊說:“我敵不過他,怕他翻過來打我”,惠菊說:“不要緊,我們兩人不怕”。這時惠瓊就幫抓立德雙手,不讓掙扎,至死者溺死眼球不動時,惠菊又在溝邊撿一茅草根插入死者眼睛,然後離開現場,從另一小路回家。在路上及回家以後,惠菊再三吩咐惠瓊要保守秘密,並威脅說如果告訴別人,也要把她推入溝中。同時為了怕她暴露,晚飯以後一直在惠瓊家裡玩。當晚幹部和死者家屬遍找死者不見下落,聽農民程本枝反映親見他們3人一齊去割草,即到惠菊家中探詢。調解主任陳泉見惠菊的褲子還濕,問她何故,據說是跌倒田裡,再問為何不染泥土,據說已經洗淨。對死者的下落則推說不知。繼即質問惠瓊,所說拔草的地方與惠菊有矛盾。第二天中午發現死者的屍體後,惠瓊才說:“不是我打死的,是惠菊溺死的,眼睛還用竹管插”於是把惠菊、惠瓊帶到鄉政府,兩人都承認了殺人的事實。
案件發生後,古田縣院曾組織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勘驗,弄清案情,並將惠菊扣押,惠瓊交其監護人暫時領回管教。死者家屬則不斷到法院要求判處惠菊死刑。縣院對此少年犯殺人案件感到很難下判,於今年2月23日請示本院如何處理。本院又派員到達實地複查,證明案情確鑿後,將調查材料及縣院意見由本院進行了研究。我們初步的意見,此案的處理可將殺人少年犯程惠菊送少年管教所管教到成年。惠瓊年幼無知,全在惠菊的指揮威脅下參與殺人,準其家屬領回管教。
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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