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鎮(小城鎮概念)

小城鎮(小城鎮概念)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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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鎮在我國是一個使用頻率較高的通用名詞,但我國對小城鎮概念的運用很不規範,因而在我國對小城鎮概念的覆蓋範圍,無論是理論工作者,還是實際工作者,往往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城鎮
  • :較小的城鎮
  • 特點:介於城鄉之間,地位特殊
  • 概念理解分類:狹義和廣義兩種
觀點,定義,

觀點

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小城鎮=小城市①+建制鎮②+集鎮③。顯然,這一小城鎮概念分屬城與鄉兩個範疇,從發展的觀點看,集鎮只宜稱為“未建制鎮”。
(2)小城鎮=小城市+建制鎮。這一小城鎮概念指城鎮範疇中規模較小、人口少於20萬的小城市(縣級市)和建制鎮。
(3)小城鎮=建制鎮。這一小城鎮概念屬於城鎮範疇,是建制鎮(包括縣城鎮)在城鎮體系中的同義詞。
(4)小城鎮=建制鎮+集鎮。這一小城鎮概念屬城與鄉兩個範疇,包括小於城市,從屬於縣的縣城鎮、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和尚未設鎮建制但相對發達的農村集鎮。

定義

小城鎮,它介於城鄉之間,地位特殊。歸納起來,不同的學科對小城鎮概念的理解可以有狹義和廣義兩種。我國狹義上的小城鎮是指除設市以外的建制鎮,包括縣城。這一概念,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法定含義。建制鎮是農村一定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的中心。1984年國務院轉批的民政部《關於調整建制鎮標準的報告》中關於設鎮的規定調整如下:(1)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定鎮的建制。(2)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亦可建鎮。(3)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定鎮的建制。我國廣義上的小城鎮,除了狹義概念中所指的縣城和建制鎮外,還包括了集鎮的概念。這一觀點強調了小城鎮發展的動態性和鄉村性,是我國目前小城鎮研究領域更為普遍的觀點。根據1993年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集鎮提出的明確界定: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因而集鎮是農村中工農結合、城鄉結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社會和生產活動中心,是今後我國農村城市化的重點。
四合村農民與洋媳婦四合村農民與洋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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