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敵專政

對敵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的一個基本方面。社會主義條件下專政的對象是各種敵對分子,如反革命分子,敵特分子,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盜竊分子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全的各種刑事犯罪分子。對這些人採用專政的方法,就是說在必要的時期內,不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強迫他們服從人民政府的法律,強迫他們從事勞動,並在勞動中改造他們成為新人。對少數敵對分子實行有效的專政,一個關鍵問題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主義時期的階級鬥爭。實踐表明,無論在過渡時期還是在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以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都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狀況和國際條件決定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雖然在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消滅以後,專政對象已經不是完整的反動階級,人數也大為減少,但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並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國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並沒有停止和消失,人民必須同它們進行鬥爭,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專政職能,決不能取消。堅持這種專政職能,是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保障,也是保衛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所必需的。只有對反動派、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實行專政,才能切實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對反動勢力的放縱、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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