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

《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12月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共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
  • 印發日期:​2017年12月7日
  • 執行日期:2017年12月7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2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有效激勵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守信行為,推動形成褒獎誠信的社會氛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三)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四)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新發職業病病例。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
(六)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第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制定執法檢查計畫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可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
(三)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四)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五)建立聯合激勵對象名錄,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範企業加以宣傳推廣。
(六)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還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採取其他激勵措施。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有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核確認後,報送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於每月10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匯總各地區報送的信息,分送各業務司局審核把關。審核通過的,在總局政府網站和中國安全生產報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守信聯合激勵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期限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滿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程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告知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並逐級報送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不符合守信聯合激勵條件的,及時移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管理,並通報相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報送虛假信息等不當手段取得聯合激勵資格的,在移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管理的同時,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第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聯合激勵對象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備忘錄》約定和國家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分別落實各項激勵措施。
第九條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建立聯合激勵信息管理制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規範信息採集、審核、報送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對弄虛作假等行為,要嚴肅問責。
第十條 加強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舉報聯合激勵對象的違法失信行為。舉報經查屬實的,對舉報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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