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非金融資產

對外非金融資產是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其標準組成部分在兩個主要標題下分為金融項目和經常項目。在經常項目中作為實際資源列入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價值是貨物和勞務,包括可根據市場條件向外國人出售的勞動力的使用和金融與非金融資產的使用。我們所指的對外非金融資產,正是基於後一種使用獲得的對非金融資產的所有權。由於《國際收支手冊》所採用的慣例,導致了把一些非金融資產的所有權作為金融資產的所有權的代替來看待。

應區分的是以下幾類: ①諸如土地和建築物等不動產,和政府頒發的非金融無形資產各被視為其所在地居民擁有,因此當這種資產的實際法定所有人是非居民是只能被認為對一個必須視為所有人的居民實體擁有金融債權。②一個非公司性質的企業在一個不同於其擁有人駐在的經濟體營運時,被視為獨立實體,是營運所在地經濟體居民。屬於這個企業的所有資產,都應視為該企業的擁有人的國外金融資產。③在金融租賃協定項下轉變的任何貨物意味著已經變更了所有權,因而轉變為出租人的金融資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