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是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於1995年9月14日發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1995年9月14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月1日
  • 當前版本:修訂 2013年11月9日
修訂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1,解讀2,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1月9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
  申報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二、第七條修改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三、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作為第九條,修改為:“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四、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五、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七、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併,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全文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1995年8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5年9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根據2013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餘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1

國際收支統計是全面反映一個國家涉外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體系,與國民賬戶體系、貨幣金融統計、財政統計並稱巨觀經濟四大賬戶。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我國開展國際收支統計的法律基礎。隨著我國涉外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國際收支統計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近日,國務院決定對《辦法》進行修訂,並從20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遵循國際收支貨幣基金組織最新標準,健全國際收支統計體系的重要舉措。以下從六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國際收支不僅統計交易,也要統計對外資產負債存量
以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於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更加關注,而對於對外資產負債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視不足。近年來國際上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各國對於自身對外資產負債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學的巨觀經濟政策,在日常監管及出現危機苗頭時作出準確的決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09年發布《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特彆強調了關於對外資產負債存量的統計要求,與此相適應,本次《辦法》修訂也在國際收支統計範圍方面特彆強調了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存量統計。至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擴大到不僅包括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也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二、不僅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非中國居民也有申報義務
《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不僅規定了對居民國際收支信息的統計要求,也規定了對非居民的統計要求。《辦法》修訂前,只規定了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而隨著我國涉外經濟交往擴大,非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涉外交易的規模增長較快。為全面了解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也納入申報主體範圍,明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均有義務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才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如果非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沒有發生經濟交易,或者在境外發生的經濟交易,則不需要申報。對於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經濟交易,主要由中國居民進行申報,對不能滿足國際收支統計需要或者確實無法通過中國居民申報採集的數據,才由非中國居民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非中國居民申報的時點、環節和渠道。此外,《辦法》中的“居民”是統計意義上的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不僅交易的直接參與者需要申報,登記結算、託管等中介機構也需要申報
以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要強調交易的直接參與者進行申報。隨著涉外交易類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銀行卡等新產品、新業務不斷湧現。由於涉及的申報主體眾多,從數據採集的便利性和準確性角度考慮,通過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採集數據,可以節約社會成本,減輕申報主體報送負擔。原《辦法》僅明確了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和證券登記機構的申報義務,本次修改則將範圍擴大至“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四、不僅機構需要申報,個人也需要申報
我國對外開放度的不斷加深,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也在不斷增加,但對於這類數據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採集,為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完整性,需要納入統計監測範圍。《辦法》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狀況”。相比原《辦法》,此為新增條款。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規定,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信息。
五、不僅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需要保密,銀行等其他統計環節人員也需要保密
為消除申報主體對數據泄漏的顧慮,便於申報主體更好地履行申報義務,原《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對申報者申報的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本次修訂,從數據採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強調對申報數據的保密義務,規定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六、不僅違反外匯業務管理規定要被處罰,違反國際收支統計規定也將被處罰
實踐中,機構和個人往往對於違反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外匯業務管理等規定的行為非常重視,而忽視法律規定的統計義務。為此,《辦法》再次強調,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與原《辦法》相比,刪除了不適用的處罰條款,同時簡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一致性,便於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對於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主體,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2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第642號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此次修改情況,我們就此問題採訪了相關研究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專家。
為綜合反映我國對外經濟狀況,為巨觀經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我國近二十年的國際收支統計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什麼現在要做出這樣一次重要的修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傑認為,近二十年是我國對外經濟蓬勃發展的時期,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新形勢、新問題和新要求。新形勢就是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等新產品,以及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等新業務不斷湧現,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都需要對此儘快適應。新問題就是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新要求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於2009年發布《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這是各國編制國際收支統計報表的通用標準,在統計原則、範圍和分類以及框架結構等多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和細化,同時強化了國際收支頭寸存量統計。這些變化對我國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我國健全符合最新國際標準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這次《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修改體現了國際收支形勢快速變化和巨觀經濟監測分析的最新需要。對照修改前的《辦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特點和內容又有哪些?
國際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分析稱,此次修改突出了五大特點。一是與時俱進,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的最新國際標準全面修訂統計申報範圍和對象等內容;二是突出重點,對國際收支存量統計、非中國居民申報義務等重點內容進行了修訂;三是查漏補缺,對原《辦法》中缺失的統計內容以及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的薄弱環節進行補充,增加了存量統計和非中國居民、中國居民個人等申報主體的義務;四是最佳化渠道,明確了各類登記結算、託管等能夠更加方便和準確提供證券投資數據的服務機構的報送義務,減輕申報主體負擔,提高數據報送效率和數據準確程度;五是明晰權責,修訂明確了申報主體和統計人員的統計義務和違反規定的罰則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介紹說,《辦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一是明確規定統計範圍擴大至“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二是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至非中國居民,可以更全面準確地掌握有關國際收支交易,尤其是發生在我國境內的與非中國居民的國際收支交易;三是根據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以及證券市場的管理和發展情況,增加對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的申報要求;四是增加對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義務;五是根據對申報主體的修改情況,增加了對這些申報主體的保密義務;六是刪除原《辦法》中的有關罰則,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要求進行處罰。總的來看,修改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可以滿足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國際收支統計和監測的需要。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修改後,對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相關專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作為《辦法》具體實施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也正在進行或準備著相關工作。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巨觀經濟研究室主任張斌建議,《辦法》修改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全面提升我國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的統計水平,為巨觀調控提供重要依據。同時,繼續改進統計方法,使其更加適應《辦法》的新要求,達到《辦法》修改的目的。此外,還需要加強宣傳,讓申報主體和社會公眾了解自身義務,提高申報意識,支持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介紹了貫徹落實《辦法》的三項新舉措:一是按照《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要求,修訂發布《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二是在逐步健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等直接申報統計制度的同時,完善國際收支抽樣調查統計內容,探索估算統計方法,在確保統計數據質量前提下降低社會成本,便利申報主體。三是增加國際收支統計業務培訓頻次和指導力度,加強與銀行等數據報送機構面對面的溝通,開展多層次的學習宣傳活動,撰寫國際收支統計釋本,向社會公眾和申報主體普及國際收支統計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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