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開放港口

對外開放港口原專指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港口。今泛指商港中政府允許對國外開放客貨運輸的港口,在中國,分為四類:第一類為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港口,需經國務院批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進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等規章管理。各港均設有口岸管理機構,如港務監督、海關、邊防檢查站、衛生檢疫站、動植物檢疫站、船舶檢驗局(處)、商品檢驗局(處);代理服務機構,如外輪代理公司、外輪理貨公司、外輪供應公司、國際海員俱樂部;有的港口還設有船舶燃料供應公司。第二類是辦理國輪外貿運輸港口,即不允許外國籍船舶進出,但本國商船可以運輸向國外出口和自國外進口的外貿貨物,也設有港務監督、海關和代理機構,但不設邊防檢查站和國際海員俱樂部。這類須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第三類是辦理直達香港、澳門客運業務的港口。第四類是辦理直達香港、澳門貨運業務的港口或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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