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

專賣

專控商品 需要得到相應的許可才允許生產或銷售,我國古代稱為“榷”,如榷鹽、榷酒、榷茶。 不同社會制度下專賣有不同目的。中國從春秋時期到明、清的許多朝代,也曾對鹽、鐵、酒、茶、醋、礬等產品實行過專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賣
  • 外文名:monopoly
  • 定義:商品由國家專營機構統一管理產銷
  • 目的:利於有計畫地發展該項產品的生產
  • 標誌: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經營需受懲罰
詞語·專賣,[詞語解釋],[詳細解釋],專賣目的,發展沿革,

詞語·專賣

【拼音】:zhuān mài
【注音】:ㄓㄨㄢ ㄇㄞˋ

[詞語解釋]

◎ 專賣 zhuānmài
[monopoly;exclusive possession of the trade in some commodity] 某些商品由國家專營機構統一管理和產銷,任何個人和單位必須經該機構批准方可生產或經銷專控商品
如:菸草專賣局,XX品牌專賣店。

[詳細解釋]

釋義:(1).專門出售。
【出處】:宋 吳自牧 《夢粱錄·麵食店》:“更有專賣諸色羹湯、川飯,並諸煎肉魚下飯。”
釋義:(2).國家對某種消費物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專賣部門獨占經營和管理的制度。我國古代稱為“榷”,如榷鹽、榷酒、榷茶
【出處】:白危 《被圍困的農莊主席》:“‘酒是全體莊員分喝了,你說怎么辦罷!’ 葉柏壽 大聲嚷起來,‘專賣公司只供應我們五百斤,我們有一千八百戶人家,不夠分。’”如:菸酒專賣。
國家指定的專營機構經營某些物品,其他部門非經營機構許可,不得生產和運銷。
專賣
monopoly of sale
國家對某種產品的生產銷售,限定由國家設定的專門機構獨占經營和管理的一種制度。有完全專賣和不完全專賣等多種形式。前者是對產品的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整個產銷過程,都由專賣機構獨占經營;後者只對產銷過程的某個環節(如生產環節或收購、銷售環節)獨占經營,其他環節允許別的單位或個人在國家管理下經營。凡屬專賣的產品,都由國家專賣機構嚴格進行管理。除國家專賣機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經營的,都要受到懲處。這是專賣的商品不同於一般商品產銷業務的重要標誌。

專賣目的

不同社會制度下專賣有不同目的。在封建制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主要是通過壟斷的專賣價格,攫取巨額財政收入,具有維護剝削階級統治地位的政治經濟目的。在社會主義國家,專賣是為了對某種產品的產銷活動進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以利於有計畫地發展該項產品的生產,提高素質,改善經營,調節消費,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發展沿革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過專賣。專賣的品種有煙、茶、糖、酒、火柴、棉花、石油等幾十種,日本曾對菸葉、樟腦及鹽實行專賣,英國統治下的印度曾實行鴉片專買。
中國從春秋時期到明、清的許多朝代,也曾對鹽、鐵、酒、茶、醋、礬等產品實行過專賣。春秋時期齊國的輕重(見輕重理論)、漢朝的平準(見均輸、平準論)、唐朝的鹽法宋朝的市易(見市易法),都屬於專賣或帶有專賣的性質。中國古代把專賣稱作“榷”。《漢書·武帝紀》記載,漢武帝於天漢三年(公元98)“春二月,初榷酒酤”。根據原書註解,榷作獨木橋解,意即國家獨占酒的買賣。實行專賣充裕了財源,如春秋時期的齊國,管仲當政,採取了“官山海”的政策,對鹽、鐵實行不完全的專賣,把經營的利潤收歸國有,“齊國之富甲於天下”。唐朝中期,劉晏主鹽鐵,“天下之賦,鹽利居半”。為了官府專賣,對私制、私銷專賣品的,歷代都嚴為治罪。管仲當政時,違犯“官山海”禁令的,“罪死而不赦”。唐朝行鹽法,攜帶私鹽十斤以上,或煎煉私鹽一斤以上,即一律處死。專賣品多為人民生活所必需,專賣以後,售價高昂,“總利入官,而下無由以得”,成為人民的沉重負擔。中華民國初期,對煙、酒定有官督商銷的公賣制度,對菸酒的產銷數量進行管制,並徵收一定比例的公賣費,實際也是一種變相的專賣形式。1941年國民黨政府確定對食糖、煙類、火柴、鹽等物品進行專賣,由國家壟斷經營,帶頭漲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賣制度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後,東北各省、晉冀魯豫地區和內蒙古等地區人民政權曾對捲菸和酒類實行過專賣。1951年5月,財政部發布了《專賣事業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對酒類、捲菸用紙兩種產品在全國範圍實行專賣,由中國專賣事業總公司及所屬各級專賣機構經營管理,以利於增加國家收入,調節生產與消費,並配合對糧食和捲菸的管理。專賣品以國營、公私合營、特許私營及委託加工四種方式經營,產品生產計畫由專賣總公司統一制定,國營生產單位統由專賣機構領導經營,其他三種生產單位由專賣機構進行管理。產品質量、規格、製造利潤與專賣利潤,由專賣機構核定。製造廠、運輸商均應接受專賣機構的管理和檢查。1963年8月和1978年4月國務院又兩次頒發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繼續貫徹執行酒類專賣的方針,以指導酒類生產、調劑供求、節約糧食,防止私釀、私賣,保證國家收入。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菸草專賣條例》,規定菸草專賣的範圍包括捲菸、雪茄菸、菸絲、烤菸、名晾(曬)煙、捲菸盤紙、過濾嘴、捲菸專用機械。設立國家菸草專賣局,對菸草專賣進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設立中國菸草總公司,統一領導,以加強國家的高度集中統一管理,克服菸草種植、收購和捲菸生產、銷售中的盲目性,更好地完成國家計畫,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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