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摺奏事之制

文書制度。指使用奏摺向皇帝奏陳公私事務的制度。奏摺是清代獨有的官文書,始於康熙二十年(1681) 前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摺奏事之制
  • 是什麼:使用奏摺向皇帝奏陳公私事務
  • 始於:康熙二十年(1681)
  • 時間:清代
初時,只有聖祖的極少數親信才有權專摺奏事。其後專摺奏事之人逐漸增多,到康熙後期及雍正時期,京內外文武高級官員一般均可具摺奏事,甚至個別寺廟主持僧人也具折上奏。乾隆年間, 奏摺成為國家正式官文書,使用奏摺的官員範圍也逐漸形成定製。在一般情況下,京官的各部院、文武各衙門、各旗營的正副主官及翰詹科道官員,外官督撫、提鎮、欽差官員及八旗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辦事大臣、領隊大臣、城守尉等, 均有專摺奏事之權, 或報告公務,或條陳意見,或密報所見所聞,或請旨遵行,均可徑達御前。直省兩司名義上有專摺奏事之權,但很少使用,他們一般都是通過督撫代奏。道員言事、謝恩之類,有偶用奏摺者。而京官郎中以下及外官府縣等官,則無專摺奏事之權,他們如有條陳上奏,可以通過都察院或各部院堂官及各省督撫代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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