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質審查制度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專利局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對發明是否具備專利權的條件作出決定的審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實質審查制度
  • 外文名:Patent substantive review system
  • 性質:審查制度
  • 對象:發明專利權
  • 負責機關: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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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查介紹

進行實質審查的前提是申請人提出關於進行被審查的請求。申請人可在自申請日起三年內,要求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三年內隨時請求專利局對其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實質審查亦稱完全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於美國。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發明創造的數量日益增多,登記制往往使沒有任何科學技術價值的申請也獲得專利權,這引起了許多專利使用者的不滿,因此輿論要求對發明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即除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質審查,再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實質審查種類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時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
3 美國專利審查制度的改變: 1999年11月29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AIPA),其中許多重要的條款都被直接列入專利法,包括將不公開審查制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保證發明人專利保護期等規定,2000年3月29日該法案生效,這是自1952年專利法頒布以來美國專利制度發生的最重大變革。

優點

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麼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但是,這種審查制時間太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造成糾紛。另外從早期公開到頒發專利證書這一段時間是法律上的臨時保護期,在這期間申請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護。總的來說,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綜合了形式審查和即時審查制的優點,解決了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上出現的比較尖銳的矛盾,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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