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初步審查

專利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又稱“形式審查”和“格式審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初步審查
  • 別名:形式審查、格式審查
  • 闡述:申請是否具備形式條件進行的審查
  • 類別:相關辭彙
簡介,內容,結果,

簡介

專利初步審查也稱為“形式審查”或“格式審查”,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形式條件進行的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形式要求的規定,為以後的公開和實質審查做準備;查明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對符合授權條件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授予專利權。

內容

依《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初步審查的內容有:
1、申請人的申請檔案是否完備,撰寫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2、申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種證明檔案是否齊全。申請人是外國人的,是否依法委託代理;
3、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4、申請人是否繳納了申請費等。
依《專利法》之規定,專利局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檔案的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2、對檔案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請人的資格是否合法,外國申請人是否委託了法定的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
4、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是否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屬於不給予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
5、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6、有無重複授權的可能;
7、是否為兩個相同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後申請人等。
由以上可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既有格式審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實質性審查。

結果

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檔案中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應當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
專利初步審查
《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該規定表明,我國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僅進行初步審查。因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依照《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嚴格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申請及時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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