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驗樣米

漕政名。清代檢查漕糧米色的制度。清制,為保證漕糧米色純正,防止運輸過程中被偷換摻假,自清初即規定,各州縣在交兌漕米時,必須取米四升,分盛二袋,印封解倉場驗收。

康熙五十四年(1715) 又規定, 每船用米一石為樣米,在監兌官監督下,包固由糧道親驗鈐印,至淮則由漕督拆封,掣驗全船米色後仍行加封。至通州,由倉場侍郎率坐糧廳驗明後起卸入倉。其樣米也作為正糧交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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