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報告審定
- 外文名:Audit report approval
事項
審計機關一般對審計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報告審定:
(2)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恰當。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如有必要,應修改審計報告。
(3)覆核機構或者覆核人員提出的覆核意見是否正確。審計機關應建立健全審計報告的覆核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對在覆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覆核材料不完整的情況,應提出覆核意見,並做出覆核工作記錄。
(4)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提出的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6)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