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執法準則

審計執法準則是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審計實施過程中,遇有審計依據相互牴觸時的遵行標準和規範。

根據《審計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內容是: (1)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無牴觸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審計的依據; (2) 下級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相牴觸時,除國家另有特殊規定外,應以上級政府、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 (3) 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應以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4)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沒有明確審計依據的,應當請示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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