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安市國土資源局

寧安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1月,由原來的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是市政府的土地和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現有工作人員60人,中共黨員23人;領導職數6人,其中局長1人、副局長3人、執法監察局長1人、紀檢組長1人。內設19個股(室),下設4個鄉鎮中心管理所和8個鄉鎮管理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安市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Ningan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 地點:寧安市
  • 機構職責: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 所屬省份:黑龍江省
簡介,機構職責,

簡介

寧安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1月,由原來的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是市政府的土地和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現有工作人員60人,中共黨員23人;領導職數6人,其中局長1人、副局長3人、執法監察局長1人、紀檢組長1人。內設19個股(室),下設4個鄉鎮中心管理所和8個鄉鎮管理所。

機構職責

1 、承擔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2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3 、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修定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機關規劃的審核。
4 、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對土地、礦業權市場的交易和流轉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大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 、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後備土地資源登記造冊和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監督管理。
6 、負責向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呈報全市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及承擔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核及土地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負責農用地內部結構調整的審批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 、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劃界、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承辦由市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8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授權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地價;負責土地評等定級,指導並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
9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10、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依法管理礦業權的登記和轉讓登記的報批工作;負責劃定市(縣)級規劃礦區;組織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
11、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負責地質勘查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礦產勘查行為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地質礦產勘查爭議糾紛;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管理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提供全市礦產資源數據。
12、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管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參與全市建設項目、城市建設規劃、區域開發規劃的審查論證。
13、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4、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