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局是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發[2009]6號)制定自治區招商局(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自治區招商局(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局
  • 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有關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重大問題的政策性建議。
(二)指導、協調全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組織、協調、促進區域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三)協調、組織自治區重大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
(四)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項目庫的建設工作;協調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實施、跟蹤服務工作;協調解決引進項目的報批、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五)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信息網路建設工作;開展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信息交流工作;負責與自治區招商項目開發專家組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指導、協調全區網上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
(六)協調創新投資軟環境,監督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有關優惠政策的落實,建立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服務體系。
(七)組織、協調區內團組出外開展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考察、洽談活動;承辦自治區政府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代表團出訪組團、聯絡、洽談和項目跟蹤等有關工作。
(八)指導自治區政府駐外辦事處的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指導、聯絡自治區政府在境外設立具有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職能的代表機構;組織、協調自治區的境外投資工作。
(九)參與擬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的政策規定;指導、協調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異地駐寧商(協)會和寧夏駐異地商(協)會的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招商局(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項目信息處(政策法規處)。
擬訂自治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有關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重大問題的政策性建議;參與擬訂全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優惠政策及區內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關於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的政策規定;承擔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項目庫的建設工作;負責重大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開發、包裝及推介,發布全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項目信息;開展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信息交流工作;負責與自治區招商項目開發專家組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協調創新投資軟環境,監督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有關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承擔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信息網路建設工作;負責有關法律事務。
(三)國內經濟合作處。
指導、協調國內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組織實施國內大型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承辦黃河經濟技術協作省(區)負責人會議確定的經濟技術合作有關事項和寧夏方的日常事務工作;指導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的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指導、協調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異地駐寧商(協)會和寧夏駐異地商(協)會的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負責外來投資項目享受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相關優惠政策的資格認證和年審工作。
(四)國際經濟合作處(自治區外商投訴中心)。
負責對國外(境外)的招商引資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寧洽會”等國家級、國際性的大型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負責協調國外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重點項目的實施、跟蹤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聯絡自治區政府在境外設立具有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職能的代表機構;開展國外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信息交流工作;承辦以自治區政府名義組織到國外的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代表團的有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涉及的外商投訴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招商局(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全額預算事業編制31名(含後勤事業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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