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稱。又稱‘‘要物的法律行為”、“實踐的法律行為”。是指除須由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有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依法成立的雙方法律行為。何種行為屬於實踐的法律行為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及法律行為的性質。根據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法,運輸契約、保管契約、借貸契約等均屬於實踐性的法律行為。中國現行法中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 含義:不僅要求對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性質: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 內容:實踐性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分為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對方承諾(也是意思表示)後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一旦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就能發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的,如買賣、承攬、租賃等。
由此可見,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各自成立的條件是不同的。前者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而後者則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並且依法或依約定交付實物時才成立,應當注意,交付實物的行為在這兩類民事法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其在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中只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後的履行行為,而其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中則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所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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