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富民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是富民縣1995年11月3日印發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52號
【發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1995-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11月3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5〕52號文批覆同意)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外來人口管理,吸引人才、引進資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快農村城鎮化的進程,根據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藍印戶口系指常住戶籍關係不在富民縣,符合本規定的條件,申辦人提出申請,經富民縣公安局同意,並在戶口憑證上加蓋藍色印章,區別於當地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戶籍關係。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轄區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一)在本縣投資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的人員,投資額達1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金到位,本人或其親屬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從事第二、第三產業並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居住兩年以上,年繳納稅利3000元以上的人員及其親屬。
(三)與非農業人口結婚三年以上並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農業人口及其親屬。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企業招聘的契約制職工及其家屬、子女。
(五)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確需引進的科技人員,具有管理能力,工藝技能的人員,經主管部門同意,縣人事與勞動局認可,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六)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落藍印戶口的人員。
第四條 申辦藍印戶口時,除須出具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口證明和遷入地固定合法住所房產憑證外,視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下述有關證明材料。
(一)投資進行各種項目開發建設的人員,應當出具有效的批准檔案、驗資證明。
(二)從事各種個體私營經濟的人員,應當出具營業執照或有關的證明。
(三)與非農業人口結婚的,應當出具結婚證書或有關的證明。
(四)引進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員,須出具有效的學歷、職稱和資格證書、聘用契約、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人事與勞動局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參照我縣城鎮常住人員進行管理,在登記入戶時,按戶發給《富民縣藍印戶口簿》。藍印戶口原則不得遷移,確需辦理遷移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本縣入托和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就業、申辦營業執照、申辦駕駛執照等方面,享有與本縣常住戶口人員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申辦藍印戶口,應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富民縣公安局同意,按不同地區、不同標準交納城鎮基礎設施增容費後,憑縣公安局發出的“準予登記藍印戶口的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藍印戶口。
第八條 城鎮基礎設施增容費標準暫定如下:
(一)凡常住戶籍關係不在富民縣而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交納6000元。
(二)凡常住戶籍關係在本縣農村而申辦藍印戶口的,永定鎮每人交納5000元,大營鎮、勤勞鄉每人交納4500元,者北鄉、款莊鄉、散旦鄉、東村鄉每人交納4000元,羅免鄉、赤就鄉每人交納3500元。
(已有承包耕地的不作調整,若無力耕種的,由合作社收為機動田地)。
第九條 取得藍印戶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未滿五年,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或轉讓產權的。
(二)購買社會商品住宅未滿五年,轉賣或出租的。
(三)被投資者和聘用單位解聘,一年內未被本縣範圍內的單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處罰的。
(五)違反國家、省、市、縣有關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
(六)按規定應予註銷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城鎮基礎設施增容費統一由縣公安局代收,交縣財政專項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取得藍印戶口滿三年以上的人員,有固定合法住所,可按有關規定轉為本縣城鎮常住戶口,並不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系指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富民縣公安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縣人民政府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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