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中心民辦學校校安工程獎補辦法

宿遷市中心民辦學校校安工程獎補辦法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中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湖濱新區、洋河新區。
第三條市級校安工程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編制資金年度預算、會同市教育局開展項目審核、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市教育局負責獎補資金的申報工作,會同市財政局開展項目審核、項目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同時對工程招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預決算審計、檔案管理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通過融資擴股,增加民辦學校實施校安工程的經費保障能力。
第五條各民辦學校要高度重視校安工程實施工作,確保在2017年年底前啟動實施校安工程工作。
補助範圍、依據和標準
第六條補助範圍:中心城市2017年度實施的民辦中國小校安工程項目。
第七條補助依據:根據第三方鑑定報告上確定的各民辦學校B、C級校舍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異地新建等實際消險面積予以獎補。
第八條獎補標準:按照2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獎補。
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制發申報指南。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制發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具體申報要求。
第十條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學校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出書面申請。市直學校直接報送至市教育局,區屬學校報由區教育局、財政局審核匯總後報送至市教育局。
第十一條委託鑑定。市教育局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對經過竣工驗收後的民辦學校,依據《竣工驗收報告》的相關內容開展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及確認。市財政局會同市教育局綜合考慮年度補助資金預算安排、項目實際運營考核情況,研究擬定當年項目補助建議方案,經公示無誤後報市政府最終審核批准。
資金籌集、撥付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項目經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市財政統一撥付校安工程獎補資金至相關民辦學校,各區承擔資金通過市區財政年終結算扣回。
第十五條校安工程獎補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嚴格使用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校安工程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對獎補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各縣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校安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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