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率獎勵

“容積率獎勵”是指土地開發管理部門為取得開發商的合作,在開發商提供一定的公共空間或公益性設施的前提下,獎勵開發商一定的建築面積。

背景,獎勵規定,國外案例,

背景

本概念最早出現於1961年美國新區劃法。它們針對的是1916年的舊區劃法過分強調功能分離以及隨之造成的城市缺乏活力的問題。它是在出現土地私有制、追求更高土地產出效益、開放空間減少、歷史建築(群)遭破壞等社會環境問題的背景下,為協調私人經濟利益和公眾環境利益的關係而提出的。
規劃部門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必須關注社會可持續性發展和綜合效益最大化。在此基礎上,引入“容積率獎勵”對策,確立獎勵標準,是管理部門利用開發商求利潤最大化的心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共同致力於社會環境的改善和公益事業的建設,而提出的一種鼓勵對策,同時提高了容積率在執行過程中的彈性和適應性。

獎勵規定

廣東省的容積率獎勵的規定:
(1)原則上應維持原容積率指標,但公建或住宅建設項目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或公益設施的建設項目,在交通影響、衛生、消防等許可的基礎上,可進行容積率獎勵,獎勵上限不超過核定容積率的20%;
(2)額外為城市提供無償使用的公益設施(公共廁所、文化活動場所及警務室、青少年、老年活動室等)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積,允許增加建築面積5平方米;
(3)對開發者再規範要求的停車配建標準以外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獎勵的面積比例為1:4;
(4)由開發者實施的沿城市道路設定的公共綠地,該公共綠地面積的50%乘以淨容積率的值為實施綠地獎勵面積,但新增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20%。 南京、上海等城市均提出合格開放空間的獎勵辦法(如下表),激勵了開發商的主動建設意識。
提供公共空間的容積率獎勵提供公共空間的容積率獎勵

國外案例

美國 在新區劃法中提到的容積率獎勵,是用於獎勵高密度地區的開發商為城市提供額外公共空間,並按規定增加一定樓板面積的做法。在曼哈頓密度最高的街區,開發商在臨人行道一側每提供一個單位的開放空間,可在高度上增加10個單位的建築面積,曼哈頓幾乎每個大型新建築都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在其設立後至1973年的10多年時間裡,僅寸土寸金的下曼哈頓中心就有約4.45公頃(約44 500平方米)的公共步行廣場由私人提供,著名的如紐約索尼大廈的高質量公共活動空間也是由私人提供。
日本 1970年通過的《建築基準法》增加了容積率獎勵策略,規定建築區內有效公開空地面積比例不低於20%,如果高於20%可依據一定的計算公式獲得額外的容積率獎勵。並根據規劃容積率不同,提供相同空地面積所增加的容積率也不同。規劃容積率越高,獎勵的建設量也越多。至1986年5月,僅大阪、神戶利用這一辦法新增設的“公開空地”就有200多塊。由於日本處於地震頻發區,“容積率獎勵”具有雙重含義,除在高密度商業區、辦公區、住宅區為公眾提供休閒場地外,更將其套用延伸於鼓勵開發商預留防災避難場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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