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關係

家庭關係

家庭關係亦稱家庭人際關係。家庭成員之間固有的特定關係。表現為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同聯繫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聯結家庭成員之間的紐帶。它的特點是以婚姻和血緣為主體,並由有婚姻和血緣關係的人生活在一起構成,表現為組成家庭的各成員之間特殊的相互行為。以代際關係為層次,以家庭同代人的多少為幅度,構成家庭中幾代人或同代人之間的傳遞和交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庭關係
  • 外文名:family relation
  • 依據主體:姻親、血親、收養關係
定義,詳細信息,主要特點,夫妻關係,

定義

家庭關係(family relation),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係,包括姻親、血親與收養關係。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係、祖孫關係;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係等。

詳細信息

一個家庭有多少種關係,可以按照以下的公式進行計算:家庭關係數=n(n-1)/2,n為全家人口數。
由於血緣姻緣,比其他社會小群體成員之間的關係更為密切和深厚。

主要特點

價值觀念高度一致、全面合作、情緒高度認同,不僅滿足生理需要,而且滿足心理需要。這是教育子女的有利因素。
同時,家庭中也不免會有衝突,並且關係越複雜,調適越困難。
夫妻關係及其合作水平決定家庭的基本特徵。
家庭中任何一種關係失調,都會損及全體家庭成員和整個家庭的穩定。

夫妻關係

夫妻夫妻
夫妻關係是指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古代的夫妻關係立法採用夫妻一體主義。夫妻一體主義也稱夫妻同體主義,是指男女結婚後,夫妻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實質上是採用夫權主義,妻之人格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動由丈夫代表,妻子喪失民事法律行為能力及訴訟行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等。19世紀以後西方各國的夫妻立法採取夫妻別體主義。夫妻別體主義是指夫妻結婚以後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獨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法律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對財產享有所有權的能力及對個人財產擁有管理、用益和處分的能力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的能力等。但是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殘餘。
我國《婚姻法》關於家庭關係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係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祖孫祖孫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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