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副業

家庭副業是人民公社時期集體經濟之外的由社員獨自經營的一項生產活動。它出現於初級社,至人民公社時期最終成型。以自留地為主要內容的家庭副業在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村經濟中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是集體經濟的重要補充和社員家庭收入的重要來源。集生產資料的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權於一體的家庭副業,以其集體經濟難以企及的高效和高成長性為後來興起於公社末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庭副業
  • 含義:從事的為農業生產等附屬生產
  • 副業包括:運輸、採集等
  • 性質:獨自經營的一項生產活動
含義,主要內容,情況考察,制度分析,

含義

家庭副業是農民家庭成員從事的為農業生產及人民生活服務的附屬生產。廣義的家庭副業範圍很廣,包括運輸、採集(如野生藥材、野果等)、捕撈、狩獵、農副產品加工(如碾米、磨麵、軋花、榨油、釀酒、造醋、製糖等)、手工業(如燒磚、燒石灰、縫紉、刺繡、造紙、農具製造、修理業、編織等)以及其他不屬於農業的附屬性生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上述副業的許多內容已列入中國鄉鎮企業範疇。現家庭副業僅指採集、狩獵、零散的縫紉、刺繡、編織等手工業。發展家庭副業生產對於充分利用鄉村自然資源和勞動力,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以及增加農民收入,擴大市場商品供應,滿足生產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在探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歷史淵源時,有的學者認為,家庭承包是對我國農業合作化以來,尤其是人民公社時期各種生產責任制的揚棄。無疑,這樣的評述是實事求是的。然而,這類論述過多地強調人民公社時期的“包產到戶”與家庭承包之間的聯繫,卻忽略了人民公社其他領域中的制度因素在家庭承包形成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以自留地為核心的家庭副業,是人民公社時期其所有權相對完整而穩定的一項制度。它不僅為改善社員生活、活躍城鄉市場發揮了無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還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農村改革提供了經驗和啟示。

主要內容

人民公社時期的家庭副業,是指公社社員利用集體勞動之外的閒暇和其家庭中不參加集體生產的半勞力、輔助勞力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內容,就我國大多數地區而言,是指社員的自留地、家庭飼養和其他手工業的經營。
以自留地為主要內容的家庭副業早在初級社時期就出現了。1955年11月9日頒布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在社員的權利一條中,明確規定:社員有“在不妨礙參加合作社勞動的條件下,經營家庭副業”的權利;“為了照顧社員種植蔬菜或者別的園藝作物的需要,應該允許社員有小塊的自留地”,自留地每人擁有的數量“至多不能超過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數的5%”。隨著1956年農業集體化的實現,經營家庭副業作為社員的基本權利之一,又被寫入當年6月30日正式公布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其內容與初級社的規定基本相同。
次年6月25日,一屆人大第76次常委會通過對高級社示範章程有關社員自留地數量的補充規定,其中規定:社員除種蔬菜的自留地外,還可擁有一塊用於種豬飼料的自留地。兩者相加,“合計不能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1o%”。這樣,社員自留地的面積不僅增加了一倍,而且家庭飼養也作為家庭副業的一個重要內容而被固定下來。
公社化初期,家庭副業作為私有制的殘餘而被列入了消除的對象。在《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中規定:“一般說,自留地可能在並社中變為集體經營”叭在著名的(喳蚜山衛星人民公社試行簡章(草稿)》中,對家庭副業的處置就更明確和具體,它規定:“社員轉入公社,應該交出全部自留地。並且將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z產夢料轉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歸個人私有。”在愈公就愈純,越純就越接近“共產主義”的思維定勢下,留下的小家畜也難逃一劫。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社員家庭副業實際上是被完全取消了。吉林省公主嶺市范家屯人民公社成立之初,“10.0公頃自留地全部收歸集體,還收了一部分農戶的箱子、櫃等物。民眾害怕共產風,一些戶的雞、鴨先後殺光、吃光。”應當說,這種情況在全國是極其普遍的。社員的生活資料都難保證,逞論家庭副業。
在中央看來,共產主義即將到來,而且社員的生活已被公社全“包”下來,這樣,家庭副業不僅是私有制殘餘、資產階級法權的淵蔽,而且是多餘和無用的了。
人民公社正式成立僅幾個月後,各地農村就開始出現飢謹和逃荒。公社不僅沒能把社員的生活全包下來,就連農民民眾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也難滿足。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民自己經營家庭副業就成為解決生存問題的一個簡單易行的重要途徑。當時的黨中央也認識到恢復家庭副業是擺脫農村經濟困難、緩解城鄉農副產品供應緊張的有效方法。
中央有關社員家庭副業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早在1959年的五六月間就已基本成型。以後的有關檔案都是對這一時期政策的補充和完善。顯然,這要比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公社新體制的確立,早了近3年的時間。家庭副業“超前”恢復和確立的主要原因,依筆者看來,一是恢復家庭副業是解決當時經濟困難成本最低、最簡單易行的應急措施。
二是家庭副業的恢復,不必根本觸動公社所有制;同時由於它被視作“集體經濟的補充”,因而也不會與當時較左的主流意識形態發生正面的抵梧。三是家庭副業制度創建的成本較低。
由於它是初級社就已創立的一項制度,容易恢復,社員也易接受施行。中央此時對它的主要工作就是對其進行調整和完善。
一般認為,家庭副業的恢復始於1959年5月7日中央發出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的五條緊急指示》。它規定:應當把80%一90%的豬“放到承包單位和私人餵養”;同時“恢復社員的自留地”,其面積按高級社時的規定執行。同一天中央還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鵝鴨間題的指示》。為鼓勵養豬,檔案規定,自留地既可以按人計算,“也可以按豬計算,每頭豬撥給一分或者二分飼料地”;“要社員私養豬、雞、鵝、鴨,就要給社員一定數量的自留地”,這主要是為解決“積肥、豬肉的供應和私人零用錢的取得這樣三件大事”。這時,家庭副業一詞尚未出現,但主要內容已基本具備了。
家庭副業政策基本成型的標誌,是1959年6月11日中央《關於社員飼養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的發布。它至少在三個方面擴充和完善了公社家庭副業政策。
其一,凸現了自留地在家庭副業中的主導地位,並形成了與之配套的較完整的政策體系。此前自留地只能種植蔬菜和飼料,現在不論社員是否餵養牲畜,都按人均耕地的5%分配自留地。這就割斷了自留地與家庭餵養之間的聯繫,自留地作為家庭副業中的主項地位便顯現出來。再有,對自留地種植作物種類的限制也放寬了,既“可以種蔬菜、飼料,也可以種瓜果和小雜糧,不要過分限制”。
這就是說,自留地不僅可用來緩解飼料和零用錢的不足,而且還可以解決一部分農民最需要的口糧。另外,對自留地的質量也有了具體要求,即“不能隨便將遠地和壞地抵充”作自留地;自留地的產品“由社員自由支配’;,“不征公糧,不派統購任務。”這就給了社員對自留地較完整的收益權。最後,關於自留地的使用,規定:“自留地長期歸社員自由使用”;“但是不準社員出賣、出租或私自轉讓”。這就是說社員對自留地有長期的使用權,而無處分之權。上述規定,便保證了自留地成為社員家庭收入甚至一部分基本需求的重要來源。自留地在社員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在以後公社的20多年間一直是不可替代的。這在公社的幾次經濟困難時期尤為如此。
其二,增加和豐富了家庭副業的內容。社員除餵養豬雞鴨鵝外,還可養羊和兔,私養所得“完全歸社員個人所得”;為保證家庭副業的經營,如果社員家內無輔助勞力,“要給全勞力每月放假3天至5天”。另外,社員利用屋旁、村旁、水旁、路旁和其他零星閒散的土地,種植的農作物或竹木,實行不征派,“誰種誰收”的原則。
其三,中央決定對家庭副業實行長期保護的政策。檔案認為,家庭副業雖然是“大集體當中的小私有”,但它“有利於生產的發展,也有利於人民生活的安排”,這“不是什麼`發展資本主義”’。因此,家庭副業“在一個長時期是必要的”。中央的這個指示,把社員家庭副業政策較完整地表述了出來。此後,中央的家庭副業政策再沒有發生大的變化。
在被視為人民公社“憲章”的《農業六十條》的四個不同的版本中,都專門辟有一章對家庭副業作出詳細的解釋和規定。其中1962年9月的修正草案對其規定得最詳盡也最具權威性。與1959年6月的那個指示相比,這個修正草案對家庭副業又有了新的認識,並增添了新的內容。首先,對家庭副業的性質有了新的認識。不再認為是“大集體中的小私有”,而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於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因此,“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這是家庭副業能夠在20多年間,即使是在極左思潮泛濫的“文革”中,也能頑強生存下來的主要依據。其次,它明確界定了家庭副業的內容與範圍。
主要是:(一)經營土地包括自留地、飼料地和開荒地,三者相加,“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5%一10%,最多不能超過15%”。其中自留地面積一般不超過同比的5%一7%。
(二)家庭飼養,除已規定的品種外,還可養母豬和大牲畜。(三)“進行編制、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四)“從事採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副業生產”。(五)“經營由集體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

情況考察

由於農村各地的差異,地方幹部對中央政策的理解亦各不相同,原則規定與具體執行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是極其自然的。因此,有必要考察一下各地執行中央家庭副業政策的具體情況。
山東省章丘縣明水公社呂家大隊,1959年5月初在接到中央有關恢復自留地的指示後,立即於5月13日擬出了一個具體實施細則。這個大隊的自留地是按人、豬各半的原則進行分配的。
人口分配的部分,1口家分5厘地,兩口家7.5厘,3至6口家每人2.8厘,7口以上每人2.5厘。另外一半自留地分配給養豬戶,按每頭豬2分地,最多按兩頭分的原則分配;有養豬習慣和要求者,現雖未餵養,通過自報公議,亦可分2分地。讓人吃驚的是,1頭豬分得的飼料地竟超過1口人的數倍。可見當時農村經濟之窘迫。這樣做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大大激發了社員養豬的積極性,僅兩天內就新買入生豬29頭,預計能增多生豬135.2%。應當說,這個大隊在分配自留地時是基本上貫徹了中央精神的,只是豬飼料地占了全部自留地的53%之多。
如果說,公社前期各地家庭副業的經營能夠基本執行中央規定的話,那么,隨著“四清”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運動席捲全國,在極左錯誤的干擾下,不少地方家庭副業的政策出現了偏離(農業六十條》的情況。1965年8月23日,中央就遼、豫、冀、浙、閩、甘、新等省區出現違反《農業六十條》的現象,發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工作問題的指示》。要求“迅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和防止這類現象的繼續發生”。上述省份很多是屬於違反家庭副業政策的。河南登封縣一個區規定:自留地重新分配,土質好的換壞的;自留地打的糧食一律頂口糧,頂分配;自留地不準多上肥;社員開荒地要交公糧等。浙江奉化縣松香公社的幹部,強行沒收社員的開荒地;遼寧的清遠、新賓縣,大張旗鼓地開展拔除社員開荒地青苗運動;天津郊區興埠公社組織基幹民兵到社員的自留地、開荒地鏟鋤揚花抽穗的莊稼;新疆拜城縣卡爾瓦克公社將社員自留畜全部折價歸集體;等等。到了“文化大革命”的時候,發展到“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程度,到處“割資本主義尾巴”,首當其衝的就是社員的家庭副業。侵犯和破壞社員家庭副業的極左現象比比皆是。(農業六十條》中的有關規定被破壞殆盡,難以貫徹執行。
進入70年代,家庭副業的經營,有兩個間題是比較普遍和突出的。一是自留地的收歸集體統一耕種。以山東省為例,據1971年對全省369582個生產隊(缺棗莊市)的統計,自留地社員自種自收的有306095個隊,占82.8%;集體耕種自留地分自留糧的59551個隊,占16.1%;有3936個隊取消了自留地,占1,1%。可見,社員不能耕種自留地的占17.2%。其他省份也有類似的情況。
70年代家庭副業另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是家庭副業的經營導致了農戶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和複雜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人均戶均占有自留地面積差別的增大。
一般而言,60年代初自留地是按人均分配的,但十多年後,各戶人口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自留地的分配並未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據對山東省一個大隊和三個生產隊489戶的調查,有35戶(占68.5%)人均占有自留地低於或高於全隊平均水平,其中一人種多人自留地,和多人種一人的占11%。
對此,有些地方對自留地進行了調整。山東泰安縣祖徠公社東埠前大隊,1970年對1960年分配的自留地重新分配。具體辦法是:在不增加自留地總面積的前提下,打亂重分,每人平均分地6厘,比1960年減少了2厘。這樣做,社員比較滿意。大隊的意見是今後每隔5年調整一次。從目前掌握的材料看,這種情況並不普遍。
總體上講,社員家庭副業在公社時期,對社員生活的改善,活躍城鄉市場,甚至對整個國民經濟的進步都是起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下表是筆者根據山東省農村政策調查組對泰安縣一個大隊的調查製成的。它表明,85%農戶的家庭副業收入超過了集體分配的一半,換言之,絕大多數農戶總收入的1/3來自家庭副業。這一比重在其他地區也得到了印證。比如山東曲阜縣東風公社荀村大隊的8戶社員集體分配收入3869元,家庭副業收入1472元,占集體分配的38%。③如果考慮到社員的集體分配主要是解決口糧問題,現金分配寥寥無幾,那么社員現金收入的絕大部分來自於家庭副業。
就全國而言,在社員人均純收入中,家庭副業所占比重,1978年為26.8%,1951年增至35.1%。不僅如此,僅占公社耕地面積5%左右的自留地,所產糧食在農村糧食產量中也占有一個相當的份額。1957年前,自留地糧食產量約占農業總產量的4.5%;1960年達到7.7%;1961年為7.3%。下表是山東省1975年自留地糧食產量的綜合統計。該表顯示,自留地糧食產量,在社員的糧食消費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全省自留地糧食產量平均占全省集體分配社員糧食總量的12.6%,其中最高的聊城地區高達25.8%。總起來看,整個人民公社時期,家庭副業在農村經濟乃至國民經濟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在農業總產值中,1982年家庭副業占了24.6%②。

制度分析

與農業集體勞動的低效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社員家庭副業以5%多一點的耕地和一部分閒暇時間、家庭輔助勞動,卻完成了將近1/4的農業產值,箇中原因是很值得探討的。本文無力對其展開全面的討論,僅從制度的角度提出兩個研討的思路:
其一,家庭副業是公社時期社員家庭擁有的所有權最完整、自主權最大的一項經營分配製度。
以自留地為主要內容的家庭副業,在其存在的2O多年中,中間雖受到過多次衝擊,但作為公社的附屬制度卻是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了。家庭副業的這一特徵,從產權制度的角度講,就是社員被賦予了家庭副業的長期經營權;就自留地而言,是社員有了對自留地的長期使用權。
與之相對應,家庭副業的全部收入都歸經營者所有,也就是說,社員獲得了較完整的收益權。另外,社員在自留地種植的品種、其他副業經營的內容等方面,比起集體經濟來,也有更大的自主權和自由度,因而社員對自留地和其他個人經營的生產資料又有了部分處分權。
綜合上述,家庭副業,較之所有權嚴重殘缺的集體經濟,給了社員更大的自主權和自由度,使其有著更強烈的經營願望和內在動力,其經營的高效自在情理之中。
其二,家庭副業以社員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符合農民的經營習慣,能夠調動社員生產積極性。公社集體經營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打破家庭界限,實行以生產小隊(或承包小組)為基本單位的集體生產。在這種體制下,家庭僅是一個消費單位.其消費資料的獲得來自於家庭成員參加集體勞動的報酬。這種社員家庭消費與生產的分離,既不符合農民的生活生產習慣,也大大增加了集體經營的交易成本,其低產低效亦是自然。家庭副業將生產與消費的基本單位統一於家庭,消費需求的滿足與生產經營的績效完全對應。就是說,社員需求的滿足程度取決於其生產效率的高低。所以,把消費、生產和經營決策權統一於社員家庭是家庭副業的最本質的制度特徵。它是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適合我國農民生活生產習慣,更能調動社員生產積極性,使農業資源配置達到了最最佳化,其高產高效理所當然。
從產權制度的角度講,家庭副業已包含了後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最主要的制度因素。除產品的處置、生產資料的使用期限等方面有所不同外,公社時期的家庭副業已具備了後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最主要的制度特徵。所以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中國80年代初的輝煌,絕非偶然。
在新中國前30年的農業集體化的制度變遷中,像家庭副業和各式各樣的生產責任制等都為後來的聯產責任制準備了條件,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準備、改革思路和豐富的經驗。可以說,家庭聯產責任制,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家庭副業的擴大化與完善。
除家庭副業的制度特徵可為我們提供研究角度外,它的社會功能也頗值得探討。家庭副業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的體制下,起到某種類似於社會“緩衝器”的作用。以“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為主要特徵的公社制度,通過各種行政的、經濟的甚至思想文化等方面全方位的控制與干預,把分散的村落和農戶牢牢地控馭在公社制度的框架之內。生活在公社制度下的社員,政治上無升遷的機會,經濟和生活上無顯著改善的可能,同時嚴格的戶籍制度和與之配套的口糧分配等防範措施,使社員幾乎無轉作他業或遷居別處的可能;社員的唯一任務和生活的主要內容就是在集體大田裡終年勞作,每年所得在完成國家的交售任務之後,以幾乎絕對平均的方式按人口分配,以維持最基本的生存。所以,對地位的提高和境遇的改善近乎絕望的社員,在集體勞動中的怠工與渙散甚至對集體經濟的破壞就是見怪不怪的了。
60年代初,在農村經濟即將崩潰的情形下,中央制定了有關家庭副業政策並作為一項制度推行,後來的實踐證明,它不僅對緩解當時的經濟困難,而且對後來整個公社時期的社會緊張狀態,都起到相當大的緩解作用。
首先,農民通過耕種少量歸自己長期使用的自留地,經營規定範圍內的其他副業,可以部分地緩解其生存危機,改善窘迫的生活。換言之,社員不再完全依賴集體來解決自己的生存問題,即使是在某些地區集體經濟崩潰的情況下,他們也還可憑藉家庭副業求得一線生機。
其次,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與僵硬的體制下,社員對家庭副業的精心經營既是對鋼性極強體制的一種“反抗”,也是嚮往美好生活的現實所在。在公社的分配製度下,由於近乎絕對平均主義的分配,即使社員再拚命、勤勉的勞作也殊少發家致富的機會。於是,社員在應付完集體勞動之後,便把自己全部的心血和精力投向了自留地、私養的家畜家禽。家庭副業的普遍高效,既是社員對不合理集體經濟體制不滿的間接表達;同時也把社員積蓄已久的憤慈化解、轉移為對家庭副業無以復加的精心呵護。
綜合考察,人民公社時期社員家庭副業絕不僅僅是改善了社員的生活,活躍了城鄉市場;它常被人忽視的更為重要的作用,·是部分地緩解了公社鋼性體制下緊張的政治社會關係;同時也為社員的不滿、疑惑甚至絕望提供了一個宣洩的縫隙。尤為重要的是,集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於一體的家庭副業,其集體經濟難望其項背的高效與高成長性,為後來80年代初農村大規模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豐富的經驗,甚至是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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