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工業園區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宣漢縣工業園區標準廠房管理辦法》是宣漢縣工業園區頒布的管理辦法。

宣漢縣工業園區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承接產業轉移和向返鄉創業者提供發展平台,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規範普光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標準廠房經營管理,發揮標準廠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縮短項目建設周期,加快開發區產業集聚和中小微型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廠房是指由達州普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投資建設的廠房及其配套設施,標準廠房僅作為工業生產用途。
第三條 標準廠房經營主體為開發公司,開發公司具體負責租賃契約簽訂、租金收取、廠房經營和企業管理等工作。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對標準廠房區域內的日常管理,包括廠內建設、物業、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及配套設施管理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是指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審核並與開發公司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契約,進入標準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五條 進入標準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規劃。屬於節能、環保、高新產業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租用標準廠房。
(二)企業需在宣漢縣登記註冊,註冊公司類型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
(三)符合國家環保政策,廢水、廢氣及其它廢棄物須達標排放。
(四)服從統一管理,遵守開發區各項管理規定,履行契約權利及義務,相關手續齊全、規範,遵紀守法,依法納稅,按期上報各類統計報表,接受退出機制。
(五)與開發公司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契約,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租賃契約中明確以下主要內容:廠房使用用途、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廠房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標準、資金支付方式、配套條件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 入駐程式
第六條 企業入駐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審核把關。
第七條 企業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提供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廠房需求面積、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衛生評價、安全標準、用電負荷及用水量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將初步審核通過的企業擬租賃面積、樓層等相關信息經相關部門核定,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由開發公司與入駐企業簽訂租賃契約。
第九條 建立手續協辦制度,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協助企業辦理企業名稱核准、登記註冊、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手續。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條 租賃面積。原則上以一層樓為單位進行租賃。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租賃時間最短為5年(若企業在5年內終止契約,開發公司按實際租用時間和面積收取租金)。租賃到期後,如企業要求續租,須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向開發公司提出書面續約申請,開發公司有權就企業續租的租金、權責等進行重新修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租賃契約,同等條件下原企業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二條 廠房租金。鼓勵企業入駐標準廠房,凡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從簽訂契約之日起1年內免收租金,從第2年開始,按第一層5元/平方米·月,第二層4元/平方米·月,第三、四、五層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對廠房租金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標準廠房及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企業簽訂租賃契約前,需向開發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每2000平方米5萬元(不足2000平方米按照2000平方米計算)。企業在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及義務的情況下,開發公司在契約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履約保證金全數或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無息退還企業。
第五章 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由開發公司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標準廠房進行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裝修改造標準廠房前,需將方案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標準廠房的維修維護
(一)標準廠房內部設施(含水、電、通訊、消防設施、衛生間、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裝、保潔、養護和維修,由企業負責。
(二)標準廠房區域內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含管網、道路、綠化、公告欄等)的安裝、保潔、養護和維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三)標準廠房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結構性故障需修復的,企業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維修,未及時通知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原因造成廠房和室內設施損壞的,由企業負責。
(四)入駐標準廠房企業的供水、供電、供氣等事宜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水、電、氣、通信等收費管理。企業的自來水、電、氣、通信等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用供水、供電的,雙方須簽訂使用協定,並將所造成的水損、電損等費用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 入駐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廠房用途。
(二)企業不得擅自占用園區公用道路、綠地,不得搭建違章建築。
(三)企業不得自行設定娛樂場所、生活區和辦公區等。
(四)企業和個人不得在園區內飼養禽畜。
(五)企業不得擅自張貼、懸掛標語和標牌。
(六)法律、法規、公約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 其他經營活動。利用標準廠房區域內的物業設施設定廣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的,須以書面形式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申報,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與物業管理公司簽定使用協定。
第二十條 租賃契約終止後,標準廠房內企業出資增添的設施、裝飾如需拆除,須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拆除後企業須將廠房恢復原狀。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凡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和項目,與其他入駐工業園區的企業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免收租金期結束後,以企業租賃標準廠房面積和入庫稅收為計算依據,上年度入庫稅收達到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全額返還租金;入庫稅收達到100—200元/平方米的(含100元),返還租金的50%。入庫稅收以稅票為依據,並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後,逐年結算。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開發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出租的廠房及附屬設施,一切損失由企業承擔。
(一)簽約後超過3個月不進行設備安裝或超過約定投產時間3個月不投產的。
(二)投產6個月後未在宣漢縣形成直接稅收貢獻的。
(三)停產、停業超過6個月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超過6個月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標準廠房用途、結構或將標準廠房轉租、分租、轉借、與他人調劑使用的。
(六)利用標準廠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期滿自動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修改、廢止、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