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8年10月31日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1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5月1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第三章 登記與服務,第四章 通行與保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條例解讀,規範銷售市場,全面登記上牌,限期退出制度,完善服務保障,條例出台背景,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三章 登記與服務
第四章 通行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財政、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下,開展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活動。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將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列入目錄,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定期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銷售商、維修服務商的監督與檢查,督促生產、銷售、維修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商應當建立進貨台賬和實名制銷售台賬,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腳踏車已列入產品公告目錄,符合本市登記條件。
本條例施行後購買的電動腳踏車因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而不予登記上牌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商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商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配備規範性廢舊電池分類暫存設施,按照規定建立台賬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及時將回收的廢舊電池委託給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電動腳踏車維修服務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規定處置廢舊電池,不得隨意丟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腳踏車;
(二)在電動腳踏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限速裝置等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電動腳踏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加裝音響、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登記與服務

第九條 本市實行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電動腳踏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購買電動腳踏車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登記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不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派出所、銷售商等處設立電動腳踏車臨時登記點。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辦理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並依照實際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予以登記,發放電動腳踏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二)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實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過三年;限期內駕駛人應當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本條例施行後購買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辦理登記的電動腳踏車,發現有非法改裝設施的,辦理登記和發放牌證前,應當責令當事人拆除。
第十二條 登記證書應當載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的基本信息,並載明電動腳踏車唯一性整車編碼、最高設計時速、整車質量、蓄電池標稱電壓、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外形尺寸等車輛基本信息和技術參數。
第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塗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挪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
第十四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電動腳踏車滅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質量問題退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信息平台,抽檢已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記錄,納入個人誠信檔案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應當通過組織觀看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確保電動腳踏車駕駛人知曉相應交通安全知識。

第四章 通行與保障

第十七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規關於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按照規定懸掛號牌;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在確認安全後駛入相應車道;
(四)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五)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未設定非機動車道的混合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六)轉彎、變更車道、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並提前開啟轉向燈或者鳴喇叭;
(七)佩戴安全頭盔;
(八)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快速路行駛;
(二)飲酒後駕駛;
(三)在機動車之間穿行;
(四)闖紅燈、逆向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掉頭;
(五)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倡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已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安裝防盜電子晶片,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車輛盜搶險等險種。
倡導生產企業、銷售商為所售電動腳踏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盜搶險。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規劃城鄉道路,建立非機動車道路通行體系。根據現有道路實際情況,劃設非機動車道,或者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右半側劃定適當範圍,為電動腳踏車通行創造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劃設定非機動車道。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在公共建築、商業街區、物業管理區域等處科學規劃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地和設施。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
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第二十三條 駕駛人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按照標誌、標線停放電動腳踏車。
在未設定停車場所的地方停放電動腳踏車的,不得占用盲道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車通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違反有關道路通行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湖北省地方性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銷售商、維修服務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或者非法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非法加裝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違法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限制退出期滿後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駕駛人處五百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接受處理後,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腳踏車。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挪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放電動腳踏車占用盲道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者影響市容環境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處二十元罰款;占用或者堵塞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車通道停放電動腳踏車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維修市場進行檢查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行駛證、號牌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投訴、舉報不予處理的;
(四)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和限期退出等事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規範銷售市場

條例設定專章規範生產、銷售、維修電動腳踏車的市場行為。生產企業、銷售商、維修服務商必須嚴格遵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規定的全部技術內容要求,嚴禁生產、銷售不合標電動腳踏車,嚴禁違反國家標準對電動腳踏車的技術參數和外形結構進行拼裝、改裝或者加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編制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明年5月1日起,禁止未列入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在宜昌市範圍內生產、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新增不合標電動腳踏車的現象,逐步減少不合標電動腳踏車數量,直至徹底淘汰。

全面登記上牌

宜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在交警大隊、中隊、派出所、銷售門店、有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等處設立電動腳踏車臨時登記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及時制定登記上牌流程具體辦法,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信息平台,對登記的電動腳踏車進行信息採集,實行電子檔案管理。
2019年5月1日起,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在自行拆除電動腳踏車非法改裝設施後,均可攜帶相關資料在上述登記點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提出登記申請時,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自覺觀看交通安全知識宣傳片、閱讀交通安全知識宣傳資料。
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以自願安裝防盜電子晶片,自願購買各類商業保險。當事人有需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

限期退出制度

辦理臨時通行標識
2019年5月1日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限期臨時通行措施,廣大人民民眾仍可繼續使用。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登記,領取臨時通行標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2019年5月1日之後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臨時通行標識。消費者可以向銷售商主張退貨、換貨、賠償。
遵守非機動車通行規則
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非標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非機動車通行規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及時制定限期退出期間的具體管理辦法,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通行規則。
臨時通行限期三年
臨時通行標識有效期最長三年,期滿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期滿後,仍上道路行駛的,將被處以500元罰款。發現一次,處罰一次!
適用於特殊行業
本條例同樣適用於快遞、外賣等特殊行業中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

完善服務保障

規划行車路線
各級人民政府將組織科學規劃城鄉道路,建立非機動車道路通行體系,為電動腳踏車通行創造條件。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將逐步擁有安全、獨立的非機動車道,不必要、也不應當繼續在機動車道上穿梭。
劃定停車場所
一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將建設更科學、便捷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另一方面,駕駛人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將面臨罰款處罰。
規範充電行為
一方面,政府鼓勵在商業街區、物業管理區等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另一方面,所有人應當自覺規範充電行為,不得再行私拉電線和插座,以危險方式充電。

條例出台背景

近年來,宜昌市銷售和通行的電動腳踏車五花八門,總量突破48萬台,其中主城區超過17萬台,且呈現迅猛增長的態勢,但是90%以上電動車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速度過快、穩定性低、安全性差等問題突出。在銷售監管、登記上牌、事故保險等方面均未納入規範化管理,車輛被盜、充電失火和駕駛人交通違法現象突顯,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和侵害。據統計,2015年至2017年間,全市發生電動車交通事故35712起,占事故總量55%,造成357人死亡,4000餘人受傷。2017年,電動腳踏車被盜案件4500餘起,立案2000餘起,損失1000多萬元。
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發布通告,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要求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落實停放充電管理責任,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嚴厲查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2018年11月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國家六部委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嚴禁違法違規生產低速電動車產品。
2018年5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強制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定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新國標規定,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d)裝配完整的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e)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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