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

《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是由《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修訂後標準名稱。

按照國務院標準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組織電動腳踏車相關科研機構、檢測機構、生產企業、高等院校、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工作組,開展《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後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

2018年1月16日起,該標準報批稿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委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30天。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了該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
  • 曾用名: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
  • 時間公示 :2018年1月16日
修訂解讀,亟待修訂,修訂原則,法律責任,安全性能,車速限制,尺寸重量限制,腳踏功能,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要求,修訂背景,背景解讀,案例分析,根本原則,規範最佳化,

修訂解讀

亟待修訂

我國是全球電動腳踏車生產和銷售第一大國,經過多年的發展,電動腳踏車逐漸成為消費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會保有量約2億輛,年產量3000多萬輛,大部分使用鉛蓄電池,使用鋰離子電池的產品約10%。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於1999年發布實施。近些年來,不少電動腳踏車產品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現行標準的規定,被民眾稱為“超標車”。例如,現行標準規定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但目前實際使用中的部分電動腳踏車產品最高車速超過40km/h;現行標準規定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但目前部分電動腳踏車整車重量超過70kg。這些產品性能上逐步接近電動輕便機車,但安全性能較差,交通安全隱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事故。此外,由於部分電動腳踏車防火阻燃性能較差,近幾年引發的火災逐漸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修訂現行標準,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切實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修訂原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始終堅持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立足於引領我國電動腳踏車行業高質量發展,以“三確保一堅持”為根本原則,即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堅持電動腳踏車的非機動車屬性,指導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後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
一是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對近年來電動腳踏車產品發展情況以及發生的各類事故加以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新標準堅守安全的底線,設定了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電池電壓、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關鍵指標,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產品的機械安全、行駛安全、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電動腳踏車在我國使用廣泛,部分消費者從使用方便角度考慮,希望電動腳踏車速度越快越好、體積越大越好、載重量越高越好、動力性能越強勁越好。但是電動腳踏車作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顧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於電動腳踏車屬於非機動車,主要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非機動車道寬度有限、人車混行,如果電動腳踏車的速度、體積、重量和動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腳踏車等其他非機動車,會大量占用非機動車道的空間,或者影響非機動車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對汽車等機動車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因此,新標準的修訂工作始終本著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審慎研究和確定了每一項關鍵技術指標。
三是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慮到近些年來消費者出行範圍的擴大、生活節奏的加快,新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等方面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放寬,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質量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從而讓消費者獲得比普通腳踏腳踏車更大的出行半徑,減輕對騎行者的體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環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堅持電動腳踏車的非機動車屬性。電動腳踏車本質上是帶有助力功能的腳踏車,應當符合腳踏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因此電動腳踏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機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相區別,這也是電動腳踏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可以作為電驅動的重要補充,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便利消費者使用。

法律責任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腳踏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2014年,北京劉先生下班後順路乘坐同事楊先生駕駛的超標電動腳踏車,逆向行駛時撞上王先生駕駛的小轎車,造成劉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託鑑定後認為,楊先生所駕電動車在無動力電池的狀態下,其質量已達50.95kg,超出電動腳踏車標準,符合機車標準,屬機動車,判決王先生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對於劉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楊先生應承擔55%的賠償責任,王先生承擔35%,劉先生自擔10%;假如楊先生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就只需與王先生承擔同等責任。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騎超標電動腳踏車,將一位步行橫過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任先生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超20km/h,超出了《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認定為機動車,任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當地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等罪對任先生提起公訴。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駕駛某品牌電動兩輪車,車頭與前面行走的行人孫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該車輛質量達到101.2kg,不符合《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於機動車的相關定義,鑑定結論為該兩輪車輛為二輪機車,屬於機動車。事故認定書認為,徐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機車在道路上盲目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在行駛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盲目行駛,並對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況注意不足,對事故的發生其自身過錯是主要原因,判決徐某某賠償給死者家屬醫療費、家屬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1250565.5元。考慮到肇事車輛生產企業在車主手冊中已經明確表明其生產的輕便電動車是一種低速安全的環保型工具,其額定載員與電動腳踏車、腳踏車相同,並在掌握騎行要領後可騎上道路,即向消費者明示了其生產、銷售的肇事車輛為非機動車,但對該車輛存在嚴重超重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的說明,因此在產品的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使得肇事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酌定由肇事車輛生產企業承擔20%的責任比例,即250113.1元。

安全性能

新標準一是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對近幾年電動腳踏車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三是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後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四是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後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腳踏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民眾詬病的電動腳踏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後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腳踏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全全的重要前提。

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腳踏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占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腳踏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腳踏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腳踏功能

電動腳踏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腳踏車,應當符合腳踏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腳踏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機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腳踏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頻發,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調查分析這些事故的原因發現,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腳踏車產品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一旦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後3分鐘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並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非常有限。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電動腳踏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發生一起電動腳踏車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環市一群租房因電動腳踏車電氣線路短路故障發生火災,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傷。因此,新標準對電動腳踏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減少發生火災事故的隱患。

充電器要求

由於近兩年電動腳踏車電氣故障和充電器故障引發的火災越來越多,本標準新增和完善了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內容,包括導線布線安裝、短路保護、制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電動腳踏車產業的良性發展,促進電動腳踏車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同時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考慮到目前《電動腳踏車電氣安全要求》和《電動腳踏車用充電器技術要求》兩項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將對電動腳踏車的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作出更詳細要求,為避免重複,本標準中僅規定了涉及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標。

修訂背景

背景解讀

中國是全球電動腳踏車生產和銷售第一大國,經過多年發展,電動腳踏車逐漸成為消費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截至2018年1月,全社會保有量約2億輛,年產量3000多萬輛。
近些年來,電動腳踏車在便利民眾生活的同時,也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現行《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案例分析

現行標準規定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但目前實際使用中部分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超過40km/h;現行標準規定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但部分電動腳踏車整車重量超過70kg。
這些產品性能上接近或達到電動輕便機車,引發的交通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全國共發生電動腳踏車肇事致人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萬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傷6.35萬人、直接財產損失1.11億元;5年來,電動腳踏車肇事致人傷亡的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年均分別上升8.6%和13.5%。此外,近幾年電動腳踏車引發的火災逐漸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電動腳踏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引起社會公眾強烈反響。

根本原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始終堅持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立足於引領我國電動腳踏車行業高質量發展,以“三確保一堅持”為根本原則,即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堅持電動腳踏車的非機動車屬性,指導標準修訂工作。新標準全面提升了電動腳踏車的安全性能,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指標,調整完善了車速限值、整車質量、腳踏騎行能力等技術指標。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並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進行了強制性規定。
新標準從發布到正式實施擬設定半年到1年的過渡期,給企業一定時間進行新產品研發、生產線調整和庫存產品消化,具體以標準正式發布稿規定的時間為準。在新標準正式實施前,鼓勵生產企業按照新標準組織生產,鼓勵銷售企業銷售符合新標準的產品,鼓勵消費者購買符合新標準的產品。

規範最佳化

新標準正式實施後,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妥善的解決辦法,通過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納入機動車管理等方式,在幾年內逐步化解。
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了該規範。據相關專家解讀,為了維護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提高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水平,提升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最佳化產業結構,新修訂的標準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規定電動腳踏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該標準將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為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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