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預付款

定金、預付款是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契約成立和擔保履行而預付給他方的一定金額。經濟契約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契約履行後,定金應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雙方都沒有責任,則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所受的定金。定金和預付款雖然均系預先給付,但性質不同。定金是為了擔保契約履行,任何一方如不履約,則受經濟制裁。預付款則無擔保作用,屬支援性質,不履行契約時,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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