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定西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定西市政府同意,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5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規範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程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定西市(以下統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後恢復重建工作。
1.4 工作原則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協調聯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快速反應、高效處置,依法規範、科技支撐,科學決策、依法處置,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做到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強化預防和預警,做好安全生產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1.5 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全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構成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生產安全的事件。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生產安全事故。
1.5.1特別重大(Ⅰ級)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重大(Ⅱ級)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較大(Ⅲ級)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一般(Ⅳ級)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6 風險分析
全市礦山主要以露天礦山為主,存在的危險因素主要有:邊坡坍塌、放炮、觸電、機械傷害、高處墜落、車輛傷害、自然災害(地震、水災)、職業危害(粉塵、噪聲、振動、照明不良等)、安全標誌缺陷、信號缺陷、安全管理缺陷等。地下礦山(1座)和尾礦庫(2座)分布較少,存在的危險因素主要有:冒頂片幫、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放炮、淹溺、高處墜落、坍塌、透水、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尾礦庫潰壩、邊坡失穩、排洪設施損毀等。
2 應急組織體系
2.1 市級指揮機構
2.1.1 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承擔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事發地政府縣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文體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總工會、定西銀保監分局、武警定西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定西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參加。
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調查處理的信息發布;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協調調度有關部門(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緊急指揮調度各類應急儲備物資、人員、設備。
2.1.2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市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承擔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綜合協調、指導、檢查等工作;負責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管理,完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系統,負責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之間的工作,相互配合;負責掌握各類應急資源信息及分布情況,統一規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指導協調專業救援隊伍,不斷提高裝備水平、救援技術和應急能力;組織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協助市政府或指揮部完成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2 現場指揮機構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應急局的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等組成。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 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負責組織後勤保障; 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報告有關事故現場情況;根據需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請求相應增援。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工作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工作組設定可適當調整。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武警定西支隊、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有關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做好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組織現場偵察、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等工作。
(3)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做好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4)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調度全市醫療衛生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和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事故現場防疫消殺;提供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等。
(5)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水務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開展事故現場監測監控,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指導和督促做好現場危險廢物處理工作。
(6)善後處置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定西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做好善後處置有關工作。
(7)新聞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文體旅遊局、市應急局、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做好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宣傳報導等工作。
(8)專家支持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總工會、市人社局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市應急救援專家參加。負責參與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事故調查與評估。
(9)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局、國網定西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協調指導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2.3 市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
縣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縣區政府、鄉鎮政府及基層組織應協助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準備各項工作,依法落實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非煤礦山事故案例匯總、年度氣候趨勢預測、專業監測數據收集等,對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預測分析;對於外地已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也應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本地區防範應對工作,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同時,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氣象等部門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獲取及共享機制。
市、縣區政府和礦山企業應建立監測預警機制,採取專業監測、視頻監控、智慧應急平台、公眾投訴等方式多種渠道收集信息,根據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提供的預警信息,及時發布(傳播)預警信息,提出防範應對工作要求,督促有關成員單位提前做好防範和應急回響準備。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出現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評估,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一級紅色預警:預判有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及險情時發布。
二級橙色預警:預判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及險情時發布。
三級黃色預警:預判有可能造成較大事故及險情時發布。
四級藍色預警:預判有可能造成一般事故及險情時發布。
3.2.2 預警發布
(1)發布層級。預警原則上由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發布,一、二、三級由市級層面發布,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和省應急廳,四級預警可由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發布,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縣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並通報可能波及的縣區、鄉鎮。
涉及跨縣區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相鄰縣區級應急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市級應急部門發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部門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局提請省應急廳發布。
(2)預警內容。預警發布的內容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警示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3)預警方式。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事故時,原則上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及第三方商業平台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
3.2.3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的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2)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3)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4)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5)上報市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6)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3.4 預警調整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確認事故險情或危害消除後,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及時解除預警,有關單位終止預警措施。
4 運行機制
4.1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及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報 送事故信息。
4.1.1 報告程式和時限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第一時間向縣區應急管理和行業監管部門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縣區政府。事故報告應當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市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迅速向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涉及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市政府,並通報市應急局。
4.1.2 報告內容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時,應採用有效、便捷方式進行傳遞,一般先電話、微信、移動客戶端簡要報告,再以書面形式詳細報告,並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報送進展情況。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需要協助的有關事項、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2 先期處置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封鎖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協助維持現場秩序,為後續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先期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1)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回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採取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等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2)事發鄉鎮(街道)、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遇險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應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並收集事故現場動態信息,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3)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時,事發地 鄉(鎮、街道)、縣區政府要積極配合做好現場保護、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工作。
4.3 應急回響
4.3.1分級應對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當根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在省政府工作組抵達前,先由市政府及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應對處置,同時報請省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支援。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先由縣區政府負責前期處置,市上工作組抵達後,由工作組指導縣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應對,及時上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報請支持。
事發地縣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時,及時報請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各縣區在市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事故應急處置。
4.3.2 回響啟動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1)市級Ⅰ級應急回響。市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並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省委、省政府工作組尚未抵達前,由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先行組織開展事故救援處置工作。省上工作組抵達後,省、市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事故應急處置。
(2)市級Ⅱ級應急回響。市內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並第一時間向市委和省委、省政府報告。
(3)市級Ⅲ級應急回響。市內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並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市級Ⅳ級應急回響。市內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縣區黨委政府或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出救援請求,由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情況研判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基於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在應急回響時,超出事發地縣區處置能力,應及時報請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
4.3.3 處置程式
詳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措施(附屬檔案1)。
4.4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後續相關信息視情及時發布。
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後續相關信息視情及時發布。
其他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 應急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 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現場 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終止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由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終止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准。
應急結束後,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有關部門參與並協調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事故發生單位等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等;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5.2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特別重大和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市、縣政府分級負責調查。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整改落實。
5.3 恢復重建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組織制定礦山恢復重建計畫,並向市政府報告;市應急局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工信、住建、水利、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應急結束後,事故單位要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組織開展整改工作。組織開展全面的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排查治理礦山事故隱患,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增加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力量保障
(1)市級應急隊伍保障
市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隊、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其他行業領域專業救援隊伍以及各類社會救援隊伍。
(2)地方應急隊伍保障
縣區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劃和指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鼓勵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6.2 應急資金保障
(1)市、縣區級政府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所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市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市、縣區財政預算。
(2)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受事故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上級提出支持請求,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故影響情況,如有必要,應積極向上級爭取資金支持,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
(3)在事故處置中,市、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徵用或者調用、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市、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建立健全市、縣區財政支持的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事故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並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6.3 物資裝備保障
(1)市、縣區發改部門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應急救援實際,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2)由市、縣區應急局負責牽頭擬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裝備建設計畫,確保滿足應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需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各礦山企業要根據企業自身實際,儲備應急物資和裝備設備,加強礦山自救隊伍建設,相鄰礦山企業可簽訂《互救協定》。
(3)應急救援設施、裝備所屬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確定責任人,加強對有關裝備器材的日常管理和保養維護,並及時予以更新,確保能夠隨時投入救援和搶險工作。
(4)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要將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時間、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編制清單,明確其管理責任人,確保使用有效期限內完好有效,並報送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供應急救援時查詢和調用。
6.4 醫療衛生保障
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要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救援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切實提高醫療應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力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必要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實行交通管制,開設“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力量及時到位。
6.6 應急通信保障
市、縣區工信部門、文體旅遊部門及各通信運營商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6.7 技術力量保障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礦山應急救援信息資料庫,推廣套用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6.8 科技支撐保障
建立健全市、縣區應急指揮系統體系。市、縣區應急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辦公系統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套用系統,規範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市、縣區、鄉鎮三級應急指揮平台,滿足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起草,按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省應急廳備案。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管理,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7.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縣區應急局。
7.3 宣傳與培訓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各有關媒體應予以支持。
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及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提高相關救援隊伍和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7.4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西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定西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市地質、氣候條件和礦山具體分布,借鑑其他市州修訂情況,積極銜接自然資源、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了重新修訂。
二、修訂過程
本次預案修訂從2022年1月份開始,多次修改易稿,先後向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並根據收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充分討論修改。7月30日組織專家進行了評審。8月29日,經我局黨委會討論修改,形成了《定西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定西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總則、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運行機制、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責任與獎懲、附則等8個章節組成。與省上預案相比,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訂:
一是結合我市實際,對全市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存在的主要風險進行了簡要分析,在總則中進行了說明。
二是針對全市礦山和尾礦庫存在的主要風險,有針對性的編制了現場處置措施,同時,在附屬檔案中明確了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三是按照上下對應的原則,在市級組織指揮機構中,明確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並對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以及指揮部設定和相關單位職責進行了說明。同時,明確了市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四是在預案第三部分監測預警中,對礦山安全監管的有關部門及政府職責任務進行了明確,同時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措施進行了強調。
五是在預案第三部分監測預警中,對預警發布主體、發布級別、發布程式等內容根據我市實際進行了修訂,同時,專門明確了預警發布的方式。
六是在預案第四部分運行機制中,就事故信息發布涉及到的發布主體、時限要求、發布程式等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
七是在預案第五部分善後處置中,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事故單位、所在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如何做好恢復重建進行了強調,明確了工作職責和任務。
八是在預案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中,對地方礦山救援力量建設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確由縣區政府負責加強隊伍建設規劃和指導,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組建礦山應急救援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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