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運餘利

官運餘利,清代鹽稅之一。宣統三年(1911),長蘆鹽商虧欠外債,向大清銀行借款700萬兩。為償還借款,在天津設官運總局,將該十商引地及高線公司收歸官辦,每年所得餘利50萬兩,用於抵還該銀行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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