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燃香安全規範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燃香安全規範

本標準(GB:26529-2011)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05月12日發布,自2011年10月01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訓與宣傳。適用於有燃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的燃香安全管理,本標準的4.2、4.5、6.2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由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64)為歸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燃香安全規範 
  • 外文名:Safety specification on censing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 and tourism venues
  • 標準編號:GB:26529-2011
  • 發布時間:2011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01日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標準狀態:現行
前 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員職責,重大活動安全管理,培訓與宣傳,

前 言

  1. 本標準的4.2、4.5、6.2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2.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3. 本標準由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64)歸口。
  4.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標準化研究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旅遊局。

範圍

  • 本標準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訓與宣傳。
  • 本標準適用於有燃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的燃香安全管理。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26386 燃香類產品安全通用技術條件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燃香活動 censingactivity
在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內點燃香、燭、油等的活動。

基本要求

  • 4.1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 4.2 焚香爐、亭等燃香點宜設定在殿堂外較為空曠的地帶。
  • 4.3 燃香點的設定應與儲存點相分離。
  • 4.4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提供的燃香類產品應符合GB26386燃香類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 4.5 宜在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的燃香點設定文明進香和環境保護等引導標識,每次進香數量不宜超過3支。
  • 4.6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設定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標識。
  • 4.7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 4.8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每半年至少舉行1次消防安全演習。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開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a) 組織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可包括燃香點、存儲點設定的條件、數量及規模,檢查和處理的具體時間及頻次,管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等。
——b) 明確燃香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c) 制定燃香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d) 建立燃香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應包括:
  • a) 提示信教民眾和遊客文明有序進香,引導信教民眾和遊客選用符合GB26386燃香類產品通用技術要求的香類產品;
  • b) 及時清理香頭,並進行安全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 c) 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設施和器材,確保運行良好;
  • d) 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別是用於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
  • e) 當風力達到或超過四級時或天氣持續乾燥,應加強對燃香點的檢查和清理,必要時,停止燃香活動;
  • f) 當參加燃香活動的人數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設定的安全接待人數時,應採取限制進入、及時疏導等有效措施。

重大活動安全管理

  • 5.3.1 舉行重大活動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根據燃香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 b) 全面檢查消防和其他安全設備設施,確保設備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 c) 增強安全管理人員,並確定活動中重大事項和關鍵環節的安全事項責任人,明確職責;
  • d) 進行安全演練。
  • 5.3.2 舉行重大活動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加強對燃香點的現場指導和監管;
  • b) 當燃香數量過多時,應及時清理,消除燃香爐、亭等燃香點的明火;
  • c) 對重大活動中的關鍵點進行實時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培訓與宣傳

  • 6.1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 a) 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 b) 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 c) 基本消防知識和技能;
  • d) 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
  • e)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等相關知識。
  • 6.2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宜採取廣播、海報、宣傳標識、發放材料等形式,向信教民眾、遊客、導遊等相關人員宣傳安全燃香、文明進香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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