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室覺羅有犯

宗室覺羅有犯是清制, 宗室、覺羅犯罪,除享有應議之人的司法特權外,對其戶婚、田土之訟及犯罪案件,在審理和處刑方面也有特殊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室覺羅有犯
  • 年代:清代刑律
刑律制度名,宗室覺羅有犯罰的方法,

刑律制度名

凡戶婚、田土之訟,如涉及宗室的,由宗人府會同戶部審理;如涉及覺羅的,則由戶部會同宗人府審理。
凡是人命鬥毆等刑案,宗室由宗人府會同刑部審理,覺羅則由刑部會同宗人府審理。不論承審者的品級地位, 宗室、覺羅都先摘頂戴,與平民一體聽審。如審明與宗室、覺羅確無牽涉的,結案時奏明給還頂戴。親王、郡王應問者,行文訊問。如必應傳問者,奏聞後傳問。貝勒以下都可傳問。審理結果,宗室、覺羅被判笞杖輕罪者,則免其笞杖而折罰養贍銀。

宗室覺羅有犯罰的方法

笞二十以下者罰錢糧一月,笞三十者罰二月,笞四十者罰三月,笞五十者罰四月;杖六十者罰六月,杖七十者罰七月,杖八十者罰八月,杖九十者罰十月,杖一百者罰一年。如果犯有枷號及徒以上至軍流重罪者,皆折以板責圈禁。板責在宗人府堂官的監視下,由效力筆帖式掌板責打;圈禁皆於宗人府空屋拘禁, 枷罪、徒罪散禁,軍罪流罪則鎖禁。其應枷號者,責十板,圈禁一日抵枷號一日;徒一年、一年半、二年者,均責二十五板,圈禁三個月;徒二年半、三年者,責三十板,圈禁九個月;流二千里者,責三十板,圈禁一年又兩個月;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者,責三十板,圈禁一年又八個月; 充軍附近、近邊者, 責四十板,圈禁二年; 充軍邊遠、極邊、煙瘴者, 責四十板,圈禁二年又六個月。若系死罪則奏聞候旨。凡宗室圈禁則革除官頂, 並規定年終將圈禁者匯奏一次。如遇恩旨赦罪時, 查案匯奏請旨。至道光五年(1825)規定,宗室、覺羅中犯有笞、杖、徒、流等罪,審系不安分者,分別枷責實發;如有釀成命案者,先行革去宗室, 照平人例問擬斬、絞, 分別實、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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