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招堤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招堤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招堤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龍縣招堤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概述 :為了加強對招堤風景名勝
  • 第二條:安龍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風
  • 第三條:招堤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二條

安龍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安龍縣人民政府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三條

招堤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東至海聯村刷把寨組、南至山岔村雙龍灘組繆家莊、西至官橋社區五洞橋組、北至海聯村大莊組。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安龍縣人民政府對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進行獎勵。

第五條

禁止在景區範圍內進行與景區建設無關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

招堤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遊覽者應當保護招堤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文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七條

招堤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逐步恢復景區濕地環境。

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開山、採石、開礦、開荒、新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在景物或設施上刻劃、塗污; (五)砍伐、損壞古樹名木、綠化樹木,摘采荷葉、荷花; (六)非法捕捉、捕殺、傷害野生動物; (七)亂扔垃圾,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 (八)其他可能危害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

第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報經安龍縣人民政府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安龍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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