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為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的考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積極擴大信貸投放,最佳化信貸結構,推動全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價對象
農業發展銀行安順分行、工商銀行安順分行、農業銀行安順分行、中國銀行安順分行、建設銀行安順分行、安順市商業銀行、省農村信用社安順辦事處、郵政儲蓄銀行安順分行等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
二、考核評價機構及程式
(一)考核評價機構。市政府成立考核評價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擔任,金融服務辦公室、人行安順中支、安順銀監分局、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局、農辦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的考評工作。
(二)考核評價程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辦公室按年度實施考評,領導小組提出考核評價的初步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在年後一個月內準確真實地向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作為考評依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考核評價指標
(一)基本考核評價指標
1.認真執行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10分)
2.改進信貸管理和服務方式,大力推動金融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擴大信貸規模,切實保證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骨幹企業、重點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三農”、縣域經濟、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10分)
3.提供優質金融服務,樹立金融機構良好形象,積極參與社會性、公益性事務。(10分)
未達到以上指標的酌情扣分,對市委市政府重大項目和協調項目給予支持的適當加分。加分和扣分分別不超過5分。
(二)業務考核評價指標
1.當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基本分20分,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累計發放貸款金額為考核依據,達到上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的得20分,每增加1億加1分;低於上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的,每減少1億扣1分,扣完為止。
2.年末貸款餘額:基本分15分,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餘額為考核依據,達到年末全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平均餘額1.2倍的得15分,每增加1億加0.2分,每減少1億扣0.2分,扣完為止。
3.當年貸款增長率:基本分15分,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餘額與上年度該項指標的比較值為考核依據。達到全省貸款增長率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0.5分,加分不超過5分;每低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4.餘額存貸比:基本分10分,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餘額占存款餘額比例為考核依據,達到75%的得10分;低於75%的,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5.當年對中小企業貸款增長率:基本分10分,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中小企業貸款餘額與上年度該項指標的比較值為考核依據(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銀監會檔案執行)。達到全省貸款增長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1個百分點加0.5分,加分不超過5分;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四、考核評價獎勵標準
(一)市政府對考核評價排名靠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政策優惠。
(二)對考核評價80分以下(含80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不予獎勵,考核評價80分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根據得分高低,進行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一等獎一名,獎勵20萬元,二等獎一名,獎勵10萬元,三等獎一名,獎勵5萬元。
(三)市政府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的考核評價結果給予通報,並抄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的上級部門。
五、附則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有關考核評價辦法。
(二)獎勵資金主要分配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領導班子(省農村信用社安順辦事處包括各縣區農村信用聯社主要負責人),各單位自行分配。獎勵資金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當年新增設的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參加考評。
(四)當年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金融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位),取消其當年考評資格。
(五)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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