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為了規範我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的質量,維護規範性檔案的權威性、嚴肅性、穩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順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地點:安順市
  • 作用:檔案
  • 屬性:規章制度
條文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畫與起草,第三章 審查,第四章 公布實施,第五章 附則,

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第二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法制統一的原則: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三)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應承擔的責任;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防止部門謀求利益和不適當地強化權力的傾向。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命令”、“通告”等,不得稱“條例”; (二)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不作重複規定; (四)內容簡單的規範性檔案不分章節; (五)禁止規範性檔案設定任何行政處罰,設定行政處罰的,該行政處罰無效; (六)禁止規範性檔案擅自設定行政許可; (七)禁止設定其他不宜設定的事項。
第五條 涉及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相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六條 凡是以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均適用本規定,違反本規定有關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市規範性檔案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畫與起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在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報請立項。
第九條 條報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或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需要舉行聽證會的,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送審稿及其說明、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報送審查。 報送審查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資料等。
第十六條 凡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徵求意見而未作協商、徵求意見或者未按本規定的有關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送審稿,一律不得報送審查。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七條 送審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 (二)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協商的; (三)上報送審稿不符合本規定的。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送審稿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送審稿或者涉及的主要問題傳送有關機關徵求意見,有關機關應按要求及時作出書面回復; (二)就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三)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的,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四)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布,也未舉行聽證會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或舉行聽證會。 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到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立的主要措施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情況等。 規範性檔案草案和說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四章 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審議規範性檔案草案時,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單位作說明。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署公布後,《安順日報》等市級新聞媒媒體體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特殊情況外。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解釋權屬於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需要解釋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和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相關規定向有關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規範性檔案執行過程中,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程式,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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