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

為了加強菱湖風景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區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菱湖風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

(2016年4月19日安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菱湖風景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區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菱湖風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菱湖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菱湖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包括菱湖景區、康熙河景觀帶和秦潭湖公園。
風景區的範圍依據前款規定和風景區規劃劃定,並設立界標。
第三條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依法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風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負責風景區治安管理工作。
風景區內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編制、修訂風景區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必要時,可以在風景區規劃範圍外毗鄰地帶劃定規劃控制區域,作為外圍保護地帶,並設立界標。
風景區規劃報請批准前,應當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風景區規劃。確需對風景區規劃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編制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符合風景區規劃的建設項目,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風景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實施改造或者遷出。
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在風景區內建設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植被、地貌、水體的原有風貌。
第三章保護
第十條風景區內的水體、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依法控制風景區內的噪聲污染。
風景區內現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制度,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佩掛免疫標牌的犬類進入,遺留寵物糞便;
(二)擅自占用、圍圈、填埋、遮掩、堵截水體或者水面,挖砂取土,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改變風景區建成區地形地貌、水體形狀;
(三)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捕殺、傷害或者驅趕風景區內的有益動物;
(四)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貼上;
(五)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破壞綠地;
(六)野外用火,焚燒冥紙、垃圾;
(七)在風景區水體洗滌、游泳、垂釣;在風景區投放破壞景區生態環境的生物;
(八)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
(九)商業性開發、建設;
(十)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的行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建設,工程完成後應當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風景區內道路燈飾、環境衛生、廣告宣傳等設施的設定與選型,應當與風景區景觀相協調。
第四章利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風景區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風景區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風景區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風景區規劃統一布局,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經批准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出店經營。
第十七條風景區資源的利用所獲收入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維護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景點設定標誌、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十九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保持風景區環境的整潔。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其工作或者經營區域的保潔工作。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風景區禁行區域,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
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風景區設有禁行標誌的景區道路,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除外。
第二十一條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二)商業活動;
(三)文化、體育活動;
(四)其他可能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風景區內遊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在遊樂設施的危險區域、部位設定警示標誌,負責安全管理,並定期對安全、衛生、遊樂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遊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條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遊樂項目、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安全隱患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在重大活動和旅遊旺季期間做好組織疏導工作。
經批准舉辦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安全措施,配合風景區管理機構維護風景區秩序和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監測風景區環境狀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風景區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糾正違法行為,責令予以拆除、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貼上,或者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風景區內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糾正違法行為,責令予以清除;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遺留寵物糞便不及時清除的,對其飼養人處一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在風景區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風景區樹木,或者占用風景區綠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壞風景區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風景區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壞風景區文物、名勝古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等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風景區規劃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對風景區以及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風景區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風景區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4月19日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菱湖風景區位於安慶市城市中心,風景區內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資源十分豐富,特色鮮明。一是歷史悠久,文化燦爛。風景區核心心區域清末時期已建成私家園林,1920年成為安徽省會的省立公園,也是安徽省第一座公辦公園。景區建有藝術家紀念館、文物陳列館、名人碑刻等,加強景區管理,有利於歷史文化傳承。二是區位優越,呼應相連。風景區占地面積約8.7平方公里,由六湖一河組成,分別是菱湖、蓮湖、小菱湖、東湖、西湖、秦潭湖和康熙河,橫跨安慶市主城區和規劃發展區域。呈如意形狀,形成城市生態綠心。合理開發有利於改善城市環境。三是主體突出,功能明顯。菱湖風景區以水取勝,康熙河水系連線已建成的菱湖公園、蓮湖公園、皖江公園、文化廣場四大精品景區工程和正在規劃建設的秦潭湖公園。風景區風景區地處城市中心地帶,橫跨面積大,於2007年獲評中國人居環境範例獎,2011年被國家旅遊局評定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在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環境,豐富民眾生活,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隨著安慶城市建設的不斷拓展,人民民眾對環境需求的進一步提升,風景區的發展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管理職責不清,管理手段缺乏,管理依據不足等。人民民眾迫切要求對菱湖風景區進行立法保護。因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菱湖風景區的實際,制定一部關於菱湖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景區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去年5月21日省人大常委會授予安慶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後,我們在全市範圍廣泛徵集立法項目,經過篩選,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列入2015年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在市政府制定的《安慶市菱湖風景區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人員起草完成《條例》初稿。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專門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條例(草案)》。並以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名義提出議案,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2015年10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的《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法制工作機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11月18日,又邀請了市住建委等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等專業人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條例(草案)》修改後,分別向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直機關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在安慶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民眾的意見;12月4日,組織召開了市直相關部門、三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 12月9日,組織召開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參加的座談會,並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城建工委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工作機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2016年1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1月19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對《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報請省人大法工委徵求意見。市人大法制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省人大法工委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4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形成《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表決。4月1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整個立法過程,嚴格按照《立法法》和《安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式規範》的要求,規範操作,程式合法,依據充分,符合《立法法》規定。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33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和管理機構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規定了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式、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等;第三章保護,提出了景區自然景觀、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蹟等方面的保護和遊客行為規範;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界定了景區服務、安全、經營等方面的管理問題;第五章法律責任,制定了風景區管理的許可權和處罰的標準;第六章附則,確定了《條例》的實施時間。
四、《條例》的地方特色
《條例》是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在立法伊始,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就本著“解決實際問題,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則,立足於安慶經濟社會環境實際進行選題。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不斷提高公眾參與立法的廣度和深度,充分體現了地方立法“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要求。
一是《條例》適用性強。從空間上來講,其涉及風景區的六湖一河,所轄面積大;從時間跨度上來說,既有已建成的四大公園,又有正在建設之中的康熙河景觀帶,還有正在規劃的秦潭湖公園。因此,《條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體現了對現有管理方式方法的總結提升,也明確了對將來景區管理、規劃、建設行為的規範,目的是要把這份寶貴的資源保護好,利用好,造福於安慶人民。
二是《條例》規範嚴格。風景區內既有自然環境、歷史文物的保護,也有城市行政管理的內容,涉及的主體較多,相關的保護性法律法規也比較多。對於其他法律法規已有保護性規定的,本條例不再重複。對於法律法規內容比較原則的,《條例》作了一些細化。《條例》嚴格規範風景區內的建設活動。規定了對風景區既有的建築物與風景區不符的,要求實施改造或者遷出;規定了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造型、體量、風格、色調等方面,都應當與風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格規定了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原則下,明確規定了處罰的標準。在設定較小數額的罰款時,採取的是確定數額的處罰設定,不設定處罰幅度,有利於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限制自由裁量範圍,增強了可操作性。
三是《條例》體現人大主導作用。《條例》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在風景區規劃、建設及保護方面的作用和許可權,對風景區規劃的制定、修改和程式進行了規範,規定了風景區內的規劃編制和調整報請批准前應當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於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職能作用,進一步提升安慶市人大常委會的社會立法影響力,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月25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安慶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加強菱湖風景區的保護,合理利用景區資源,促進綠色發展,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2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並於26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4月19日由安慶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研究,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基本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2016年5月17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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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午,安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安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安慶晚報記者在會上獲悉,《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已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5月27日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安慶市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6月6日予以公布,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是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風景區占地約8.7平方公里
安慶晚報記者在會上了解到,菱湖風景區位於安慶市城市中心,風景區內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資源十分豐富,特色鮮明。風景區核心心區域清末時期已建成私家園林,1920年成為安徽省會的省立公園,也是安徽省第一座公辦公園。景區建有藝術家紀念館、文物陳列館、名人碑刻等,加強景區管理,有利於歷史文化傳承。風景區占地面積約8.7平方公里,由六湖一河組成,橫跨安慶市主城區和規劃發展區域。呈如意形狀,形成城市生態綠心。
規定了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式
本條例所稱菱湖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包括菱湖景區、康熙河景觀帶和秦潭湖公園。《條例》共六章,33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和管理機構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規定了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式、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等;第三章保護,提出了景區自然景觀、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蹟等方面的保護和遊客行為規範;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界定了景區服務、安全、經營等方面的管理問題;第五章法律責任,制定了風景區管理的許可權和處罰的標準;第六章附則,確定了《條例》的實施時間。
在規劃與建設方面《條例》規定,風景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編制、修訂風景區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必要時,可以在風景區規劃範圍外毗鄰地帶規劃控制區域,作為外圍保護地帶,並設立界標。
《條例》強調,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編制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符合風景區規劃的建設項目,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風景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實施改造或者遷出。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在保護方面《條例》要求,風景區內的水體、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依法控制風景區內的噪聲污染。風景區內現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排放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
在景區內擺攤設點需批准
在利用與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經批准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出店經營。風景區資源的利用所獲收入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維護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機動車不得進入風景區禁行區域,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風景區設有禁止標誌的景區道路,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除外。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一、設定大型戶外廣告;二、商業活動;三、文化、體育活動;四、其他可能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採摘花果處罰款二百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對風景區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糾正違法行為,責令予以拆除、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貼上,或者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的,處二百元罰款;未經批准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二百元罰款;在風景區內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壞風景區文物、名勝古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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