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

2012年4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28號轉發《安徽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補償範圍和標準、補償程式、法律責任、附則5章程26條,由安徽省衛生廳、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省,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2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2年4月9日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9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安徽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政辦〔2012〕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制定的《安徽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
省衛生廳 省財政廳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保護預防接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安徽省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
本辦法所稱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範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三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遵循合法、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及其家庭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就業援助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政府社會救助、就業援助的範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受種者生活救助、醫療保險與救助、就業援助、父母再生育、特殊教育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補償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後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後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後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髮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八條 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損害分級,參照國家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確定。
第九條 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的,一次性補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陪護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
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一次性補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陪護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第十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醫療費:按照受種者出現異常反應後在省內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憑票據支付(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予以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用)。
(二)陪護費:受種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受種者戶籍所在地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以1名陪護人員的實際陪護天數計算,最高計算1年。
(三)交通費:按照受種者及1名陪護人員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票據支付。交通費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收費標準計算(病情危急,交通不便或者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交通費的票據應當與就醫次數相符。
(四)喪葬費:按照受種者所在地職工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五)死亡補償金:以受種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受種者死亡年齡為6周歲以下的,按6年計算;6-18周歲之間的,年齡每增長1年相應增加1年,最高計算15年;18周歲以上的,最高計算20年。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殘疾生活補助費:以受種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為一級乙等的,最高計算20年;二級甲等的,最高計算15年;二級乙等的,最高計算13年;二級丙等的,最高計算10年;二級丁等的,最高計算9年;三級甲等的,最高計算8年;三級乙等的,最高計算7年;三級丙等的,最高計算6年;三級丁等的,最高計算5年;三級戊等的,最高計算4年;四級的,最高計算2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市、縣政府承擔相關處置工作經費。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本辦法所稱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第一類疫苗以外的疫苗。
第十二條 受種者出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後由醫療機構負責治療。對接種第一類疫苗出現異常反應發生的治療費用,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由上述3項醫保基金予以支付;對尚未參加上述醫療保險或經報銷後仍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撥付。對接種第二類疫苗出現異常反應所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經營企業全額承擔。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需進行屍檢,屍檢費用由提出屍檢的一方墊付。屍檢確認是由預防接種引起的死亡,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屍檢費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屍檢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經營企業承擔;非預防接種引起的死亡,屍檢費用由提出屍檢的一方負擔。
第三章 補償程式
第十四條 預防接種後出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受種方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申請調查診斷。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委託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診斷;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移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委託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診斷。
第十五條 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在收到調查診斷結論之日起60日內,對調查診斷結論有爭議的,可以向接種地設區的市醫學會申請鑑定;對設區的市醫學會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鑑定。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學會應當自調查診斷結論或者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調查診斷結論書或者鑑定書送達受種方或者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方自收到調查診斷結論書或者鑑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向接種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償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
(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書或者鑑定書;
(三)受種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就診病歷複印件;
(四)受種者就診相關費用支出憑據;
(五)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證明;
(六)受種方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種方提出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依法補償範圍的,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告知受種方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7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對申請事項屬於補償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補償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補償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補償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核實相關憑據資料,核算補償費用數額,聽取受種方的意見,並將審核結果和相關憑證資料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作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決定,並自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補償決定書送達接種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補償決定書送達受種方簽收。
第二十條 受種方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決定沒有異議的,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種方簽名同意之日起10日內,將補償款撥至接種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由接種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知受種方辦理補償款領取事宜。
受種方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經調查診斷或者鑑定,接種第二類疫苗被確診為異常反應的,其補償費用由接種單位與疫苗生產企業、受種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20日內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原則,並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計算補償數額。
經調解,當事人就補償費用達成協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定後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等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時限履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義務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負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鑑定、補償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調查診斷、鑑定、補償工作職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出具虛假調查診斷、鑑定結論或者虛假醫療證明材料,幫助他人騙取補償款的。
第二十四條 受種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夥同他人騙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補償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種方以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為名,尋釁滋事,擾亂接種單位、國家機關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