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

為了保障預防接種受種者的權益,規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
  • 地區:廣西
  • 施行時間:2013年3月1日
  • 發布時間:2013年1月10日
  • 類型:辦法
簡介,修訂的辦法,新聞發布會,相關報導,

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已經2012 年12月2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馬飈
2013年1月10日

修訂的辦法

(2013年1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預防接種受種者的權益,規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人民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疫苗、公民依照人民政府的規定受種疫苗後發生的異常反應,經調查診斷或者鑑定後確認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所涉及的補償。
第三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具體實施。
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
第四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實行一次性補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納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專項管理。
第五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進行調查診斷,並出具調查診斷結論證明。
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作出調查診斷結論證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進行調查診斷:
(一)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
(二)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三)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四)脊髓灰質炎疫苗預防接種後的相關病例。
第七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在作出調查診斷後10 日內應當將調查診斷結論書面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涉及疫苗質量問題的,還應當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調查診斷結論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診斷結論書面告知受種者或者受種者法定監護人、受種者法定繼承人(以下統稱受種方)以及接種單位,涉及疫苗質量的還應當告知疫苗生產企業。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及其成員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不得擅自將調查診斷結論告知受種方。
第八條 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調查診斷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接種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申請鑑定;對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向自治區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
第九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或者鑑定結論認定為傷殘,認為需要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應當在調查診斷報告或者鑑定結論報告中說明,由衛生行政部門告知受種者向自治區醫學會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第十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傷殘等級評定,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一)一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是指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死亡。
2.一級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受種者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是指造成受種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受種者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受種者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受種者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受種者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是指造成受種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三級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受種者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受種者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受種者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器官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受種者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器官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受種者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四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是指造成受種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第十一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對受種者死亡認為需要屍檢的,受種者的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繼承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各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屍檢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受種方不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受種方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或者申請傷殘等級評定,由受種方預繳鑑定費或者評定費。經鑑定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經評定為傷殘等級的,鑑定費或者評定費從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一次性給付。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鑑定費或者評定費由提出異常反應鑑定的受種方承擔。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或者評定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的診斷結論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依據;診斷結論經過鑑定的,以鑑定結論為補償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或者鑑定結論確認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受種方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書或者鑑定結論書之日起90日內,可以向接種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預防接種預防異常反應補償。
第十六條 受種方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
(二)受種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受種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就診病例複印件或者就診經過,以及受種者就診相關費用原始票據;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或者鑑定結論及鑑定費用票據;
(五)殘疾病例傷殘等級劃分結論及評定費用票據。
委託其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七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合併計算:
(一)醫療費:受種者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因診治、康復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疾病實際支出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障制度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自費藥品除外),憑提供的原始收費單據支付。
(二)陪護誤工費:受種者在治療期間其陪護家屬(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種者的誤工費,按照接種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期限從申請調查診斷之日起至確認補償之日止。
(三)交通費:受種者和1名陪護人員實際必需使用的交通費(包括因病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原則上按照乘坐的汽車或者火車票據(軟臥除外)憑據支付。
(四)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確認的傷殘等級和按照接種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最長補償20年;殘疾生活補助費=接種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等級係數,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的傷殘等級係數為100%遞減至10%,每等級相差10%。
(五)殘疾用具費:受種者殘疾需要配置功能輔助器具的,按照接種年份的上一年度單個國產普通型功能輔助器具的價格作為補償費用標準,每5年更換一次,補償按照20年計算。
(六)死亡補償費:按照接種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計算。
第十八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補償申請20日內應當進行補償核算並出具意見書,報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覆核。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意見送達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覆核意見確認給予補償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出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覆核意見確認不予補償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自接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應當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簽訂預防接種異常補償協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後,應當在7日內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之日起20日內一次性將補償費支付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補償費用之日起7日內將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
第二十條 公民自願自費受種的疫苗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2月22日,廣西區法制辦公室和廣西區衛生廳在南寧聯合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
廣西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就《辦法》制定的有關情況及《辦法》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廣西區衛生廳副廳長尤劍鵬就宣傳貫徹《辦法》發表了講話。廣西區法制辦公室莫曉敏主持會議。廣西區有關區直單位有關負責人和主要媒體記者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對進一步規範廣西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工作,保護受種者合法權益,保證廣西擴大國家免疫規範的有序開展有重要意義。
這次,廣西區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共21條,主要對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而發生的補償、調查診斷或者鑑定、補償依據、補償標準、補償程式等問題進行了規範。主要規範的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補償範圍。《辦法》根據國務院《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條例》規定:第一類疫苗是由人民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級人民政府承擔。第二類疫苗是公民自願並自費受種的其他疫苗,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同時,《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人民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疫苗、公民按照人民政府規定受種疫苗後發生的異常反應,經調查診斷或者鑑定後確認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所涉及的補償”;《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公民自願自費受種的疫苗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是對補償費用與調查診斷、鑑定費用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1)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實行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納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專項管理。(2)規定各級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屍檢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受種方不用承擔相關費用。(3)規定申請鑑定或者傷殘評定,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評定為傷殘等級的,鑑定費或者評定費從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一次性給付;(4)規定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之日起20日內一次性將補償費支付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補償費之日起7日內將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
三是確定了補償依據。《辦法》從三個方面作出規範:(1)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進行調查診斷,並出具調查診斷結論證明。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作出調查診斷結論證明。(2)規定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接種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申請鑑定;對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3)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的診斷結論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依據;診斷結論經過鑑定的,以鑑定結論為補償的依據。
四是規定了補償標準。《辦法》補償標準按居全國中等水平確定分為六項:(1)醫療費,即受種者按照醫療保障制度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自費藥品除外)。(2)陪護誤工費,受種者在治療期間其陪護家屬(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種者的誤工費。(3)交通費,為受種者和1名陪護人員實際必需使用的交通費。(4)殘疾生活補助費。(5)殘疾用具費。(6)死亡補償費,按照接種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計算。
五是規範了補償程式。《辦法》規定了幾項補償程式:(1)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種方負有調查診斷結果告知和傷殘評定告知的義務。(2)規定補償申請受理和對補償申請提出意見、審核、覆核等辦理時限。(3)規定補償給付程式與時限,要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後,在7日內將補償協定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之日起20日內一次性將補償費支付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補償費用之日起7日內將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
隨後就如何學習和貫徹執行《辦法》,新聞發布會上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進一步提高做好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認真做好《補償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三是不斷加強廣西免疫規劃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免疫規劃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免疫規劃服務網路,落實經費,確保免疫規劃工作的有序開展,要積極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病例醫療救治和早期康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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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近日正式實施,在該自治區範圍內不管打免費疫苗還是自費疫苗,出現異常反應對健康造成損害的,經調查診斷確認即可獲得一次性補償。
《辦法》規定,因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政府財政部門進行支付。公民自願自費受種的疫苗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補償標準按照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補償費用居於全國中等水平。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傷殘等級評定分為四級十一等。補償涵蓋了醫療費、陪護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死亡補償費等。《辦法》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實行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納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專項管理。
《辦法》要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後,須在7日內將補償協定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之日起20日內一次性將補償費支付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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