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

通知,辦法,一、考核對象,二、考核內容和考核等次,三、考核組織工作,四、表彰獎勵,五、附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5〕59號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安徽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農村信用聯社,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各有關證券、期貨公司,各保險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從2005年起,將按照此辦法對各有關金融機構進行年度考核獎勵。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辦法

安徽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調動各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促進全省經濟快速、持續、穩定增長和社會和諧發展,特制定本考核獎勵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
(二)各政策性銀行安徽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農村信用聯社,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
(三)公司法人註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的證券、期貨公司;
(四)各保險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考核內容和考核等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1.當年新增貸款額不低於上年增加額,貸款增幅不低於上年及本系統當年全國平均水平;
2.有健全的小企業貸款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當年對小企業貸款投入的增量高於上年增量,增幅高於當年各類貸款的平均增長幅度;
3.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應低於上年及本系統當年全國平均水平,並符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
4.損失貸款(呆賬貸款)當年核銷數應高於本系統當年全國平均水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的進度和現金回收率應高於本系統當年全國平均水平;
5.案件損失率(案件損失金額/總資產額)、發案率(發案件數/分支機構數)應低於上年及本系統當年全國平均水平;
6.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上述6項標準的為一等獎,符合第1、2、3、4、5項標準的為二等獎,符合第1項標準的為三等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第3、4、5項標準的為二等獎。
(二)證券業金融機構
1.當年承擔安徽省內企業上市或再融資項目1家以上,融資金額在3億元以上;
2.當年代理的證券交易量占全國市場份額高於上年,且不低於全國證券公司平均占比份額;
3.最近一年淨資本不低於8億元;
4.最近一年淨資本不低於淨資產的70%;
5.最近一年流動資產餘額不低於流動負債餘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託管理資金)的150%;
6.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證券業金融機構符合上述6項標準的為一等獎,符合第1、2、3項標準或者符合第2、3、4、5、6項標準的為二等獎,符合第1項標準的為三等獎。
(三)期貨業金融機構
1.客戶的期貨保證金實行了封閉運行,全年未發生挪用現象;
2.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完善,全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差錯或安全事故,未釀成百萬元以上的投資風險或損失;
3.最近一年淨資本不低於淨資產的70%,淨資產不低於註冊資本的90%,流動資產餘額不低於流動負債餘額(不包括客戶保證金)的150%;
4.最近一年無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事項;
5.當年期貨代理交易額占全國市場份額高於上年,且高於全國期貨公司平均水平;
6.公司當年實現盈利。
期貨業金融機構符合上述6項標準的為一等獎,符合第1、2、3、4、5項標準的為二等獎,符合第1、2、3項標準的為三等獎。
(四)保險業金融機構
1.當年保費收入增幅不低於本系統的全國平均水平;
2.未發生重大風險性事件及群體性上訪事件;
3.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符合上述3項標準的為一等獎,符合第1、2項標準的為二等獎,符合第1項標準的為三等獎。
(五)對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的考核獎勵分別根據全省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相關指標及與全國平均水平比較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考核組織工作

考核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徽銀監局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徽證監局對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安徽保監局對保險業金融機構分別進行初審,並提出考核獎勵的初步意見報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

四、表彰獎勵

(一)省政府對獲獎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彰,並抄送獲獎金融機構總部。
(二)省財政安排獎勵資金,對獲獎金融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分別進行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根據各年情況另行制定報批。
(三)對獲獎金融機構單位職工獎勵一個半月工資,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以上獎勵資金均應按規定繳納交個人所得稅。

五、附則

(一)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獎勵辦法,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協調發展。
(二)本辦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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